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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9月施行 擅自向社會發佈警報等最高罰款5萬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8日 11: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日新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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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網訊:為防禦氣象災害,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産安全,促進本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本市制訂《天津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於昨天經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協調機制,完善氣象災害防禦基礎設施建設,將氣象災害的防禦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規劃和計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學校應當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納入有關課程和課外教育內容。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由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按照職責向社會統一發佈;必要時,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發佈。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佈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造成人員財産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按照規定編制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或者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未按照規定採取氣象災害預防措施的;未執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作業規範和操作規程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未按照規定及時提供氣象災害防禦需要的監測信息的;隱瞞、謊報或者由於玩忽職守導致重大漏報、錯報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未及時採取氣象災害應急措施的;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行為。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和區、縣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擅自向社會發佈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未按照要求播發、刊登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傳播虛假的或者通過非法渠道獲取的災害性天氣信息和氣象災害災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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