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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 剛 本報記者 許 巍
特許經營(FRANCHISE)是指特許經營權擁有者以合同約定的形式,允許被特許經營者有償使用其名稱、商標、專有技術、産品及運作管理經驗等從事經營活動的商業經營模式。目前,在社會上的諸多經營活動中,採取這种經營模式的十分常見。然而,因此而引發的糾紛也開始引起關注。
自2008年至2011年,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共受理特許經營合同糾紛176件,此類糾紛總體呈逐年遞增趨勢。法院調研發現,特許經營行業存在的諸多不規範問題是此類糾紛多發的主要原因:
一是“特許人”欠資質。《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規定,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企業應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並具備相應的條件。實踐中,不少規模小、起步晚、資金少的中小型企業,希望以特許經營方式迅速擴大規模、加速品牌推廣、吸納資金,在尚不具備條件的情況下即採取特許經營方式盲目擴張。因特許經營模式一般會向被特許人收取一定金額的加盟費,甚至有個別不法企業為達到非法吸納資金的目的,打著“洋品牌”或以所謂高科技産品為幌子,通過廣告大肆虛誇經營收益,以特許經營為名行違規集資之實,嚴重擾亂特許經營市場。
二是合同內容不規範。法律、法規對特許經營合同的制定和履行有嚴格的要求,但有的特許人,為規避法律的限制性規定,將特許經營合同冠以“區域代理協議”、“合作協議”、“技術服務協議”、“代銷包銷合同”等名稱,故意在合同中不體現加盟或特許經營字樣,合同內容不按照法律規定特許經營合同的必備條款及雙方權利義務。一旦引發糾紛,特許人則主張雙方的法律關係並非特許經營,而是一般的貨物代銷、技術服務關係,企圖逃避法律責任。
三是合同履行不全面。與一般供貨合同不同,特許經營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特許人除供應特許經營産品外,還應對被特許人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以及業務培訓等,且應披露與特許經營相關的經營資源、網店投資預算等信息。但有的特許人因規模小、經營能力有限,在急劇擴張過程中,難以按照特許經營條例及雙方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對被特許人進行業務指導,成了單純的供貨商,導致被特許人認為特許人違約。
四是投資者盲目加盟。有的被特許人為下崗工人或無業人員,法律意識和商業風險意識弱,在加盟之前,不對特許人所擁有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備案情況、經營模式及規模等進行必要的考察,一味相信廣告宣傳,將特許經營視為致富捷徑,“頭腦一熱”即決定加盟,缺乏對所加盟項目商業價值、市場前景和風險等事項的基本評估。加盟後,一旦發現經營效益達不到預期目標,則利用法律授予的單方解除權,主張解除加盟合同,要求返還加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