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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後欠繳物業費 業主也應擔責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6日 15: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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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怡信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下稱怡信公司)與方明小區業主王某簽訂《物業服務合同》。該合同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由怡信公司對王某位於方明小區的2306號房屋進行物業服務。2010年5月,王某將該房屋出租給孫某,約定2010年5月至2012年5月的租賃期間內,該房屋的物業服務費由孫某繳納。但租房期間,孫某一直未繳納物業服務費,怡信公司曾多次向業主王某催要,但其始終以應由孫某交納為由拒絕。物業公司向天津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仲裁説法:

  仲裁庭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業主與物業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上述條款表明,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的連帶債務是法定之債,不允許物業使用人與業主約定排除。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對於約定範圍內的物業服務費,都有義務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

  根據這個規定,怡信公司可以請求物業使用人孫某承擔其與業主約定的物業服務費,也可以不請求物業使用人而直接請求房屋業主王某支付物業服務費。故仲裁庭對怡信公司要求業主王某支付物業服務費的仲裁請求予以支持。王某支付物業服務費後可以根據《租賃合同》約定向物業使用人孫某追償。 (劉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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