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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産權高層消防設施維保經費有保障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1日 07: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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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6月1日起,《江蘇省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正式施行。這一全省首部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政府規章,對多産權、多使用權高層建築的消防安全管理等首次作出明確規定。

  據省公安消防總隊副總隊長李立志介紹,建築高度超過24米的公共建築、十層及十層以上的居住建築為高層建築。目前全省共有高層建築3萬餘幢,其中100米以上的超高層建築300余幢,以南京、蘇州、無錫等城市居多。2009年以來,我省高層建築共發生火災229起,造成2人死亡、2人受傷,直接財産損失約410多萬元。

  省公安消防總隊防火部部長曹奇告訴記者,當前多産權、多使用權及老舊高層建築消防安全問題比較突出。《規定》明確,“同一高層建築有2個或者2個以上業主、使用人的,業主、使用人應當確立消防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委託物業服務企業負責高層建築消防工作”,由此解決對消防安全責任相互推諉、扯皮的現象。《規定》還明確了這些高層建築消防設施維保經費的來源。其消防設施檢測、維修、更新、改造和共用部位火災隱患整改的費用,在建築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後,除日常運行、維護費用等依法或者約定由物業服務費用支出的外,其他費用可以納入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開支範圍;沒有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由相關業主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各自專有部分建築面積所佔比例承擔。費用支出情況應當向業主公示。

  在消防設計技術方面,《規定》要求除執行國家有關高層建築消防技術標準外,大型高層公共建築還應執行消防控制室設置於建築首層靠外墻部位、病房樓等人員不易疏散的高層建築設置避難層(間)、外保溫材料使用不燃材料等技術要求。在建築改造或裝修的消防安全管理方面,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建築規劃使用功能,改動防火分區、消防設施等消防設計內容,降低裝修材料燃燒性能等級。

  該《規定》要求,劃定、設置停車泊位、設施時不得妨礙消防車通行,不得在消防車通道出入口設置固定隔離樁等設施。不得在高層建築周邊設置妨礙消防車通行或在消防救援場地上空設置妨礙登高消防車作業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有關設施、設備。

  《規定》對業主、使用人的義務也進行了明確:高層居民住宅建築的住戶應嚴格遵守或執行電(燃)氣安全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等規定,保持樓梯、走道和安全出口暢通,保護消防設施、器材,掌握消防常識和滅火逃生技能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高層建築及其地下部分生産、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嚴禁在高層建築內部燃放煙花爆竹。 (蘇曉軒任松筠)

  作者:蘇曉軒任松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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