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新聞中心 >

超市門口幫人扶車大娘摔傷索賠 求助者賠醫藥費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2日 09:2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日新報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天津北方網訊:一名花甲老嫗在超市門口幫一名陌生中年婦女扶購物車時,該車突然翻倒,致使老嫗摔傷。一審法院認為超市方應承擔賠償責任。超市方和這位老嫗都提起上訴,日前,此案在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法院認為,應由接受幫助的許女士承擔賠償責任。

  2010年7月的一天上午,梁大娘打算到超市購物,在超市門口看到剛買完東西的許敏。梁大娘看到許敏購物車裏有麵粉,於是上前詢問麵粉的價格。問完後,許敏要離開,因超市門口沒有設置斜坡,許敏要求梁大娘幫助她將購物車內的麵粉從超市門口二層臺階上搬到臺階下面的自行車上。梁大娘考慮到自己年歲已大,拒絕了許敏的要求,只同意幫助她扶住放置麵粉的購物車。於是由梁大娘幫忙扶購物車,許敏搬麵粉,而此時購物車翻了,致使梁大娘摔傷。摔傷後,梁大娘先後到幾家醫院治療,花費醫藥費2000余元。因賠償問題,梁大娘將超市和許敏告上法庭。經查明,超市出口設有二層臺階,沒有提供將購物車推到臺階下的設施,也沒有設置警示標誌。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相關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因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超市有義務為消費者提供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使消費者的人身不受損害。超市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一審法院於是判決超市賠償梁大娘醫藥費2000余元。一審法院判決後,梁大娘、超市方都提起上訴。梁大娘請求法院依法改判許敏與超市賠償其營養費5000元,後續治療費由許敏與超市承擔。超市認為梁大娘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事故發生在超市外,超市不應擔責。在二審審理期間,各方當事人對於超市坐落于河西區某多層建築內,超市在該建築的二、三層,一層為其他商戶的事實無異議。

  二審法院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上述規定,對梁大娘造成的人身損害應由被幫工人許敏承擔。

  法院認為,超市位於其所在建築的二、三層,梁大娘的損害非一審認定的發生在超市門口處,而是發生在超市所處建築物一層的門口處,而一層為其他商戶的經營場所。本案事發地點已經超出了超市安全保障義務範圍。故法院判決許敏賠償梁大娘醫藥費2000余元。(以上人物皆為化名)

熱詞:

  • 醫藥費
  • 超市安全
  • 一審法院
  • 賠償責任
  • 索賠
  • 超市購物
  • 安全保障義務
  • 二審
  • 上訴
  • 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