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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舉家逃債擔保人被判還款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2日 07: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江網-新法制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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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賴見興 記者劉帥報道:為他人借款作擔保,到期後借款人分文未還,債主遂向法院起訴要求擔保人還款。7月5日,石城縣法院對這起保證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陳某應在判決生效後10日內歸還給原告范某借款5萬元,並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

  2010年7月25日,陳某的朋友李某因資金週轉需要,向范某借款5萬元,約定借期一年,按月利率1.5%計息,雙方訂立了借款合同,陳某作為保證人在合同上簽字。

  借款到期後,李某因生意虧本,舉家外逃。范某便向法院起訴,要求陳某承擔保證責任,代為歸還5萬元借款本息。

  一審法院認為,范某與李某的借款合同及陳某的擔保合同,均係自願簽訂。范某已履行了出借義務,李某應按約歸還借款,其不按約定歸還借款構成違約,陳某應對此承擔保證責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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