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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為朋友擔保背上二十萬債務被債權人告上法庭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7日 14:5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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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96706熱線消息 岱岳區一男子為朋友擔保借了20萬元錢,沒想到朋友因為欠別人的錢太多跑了。5月15日,債權人將他告上法庭,要求他償還借款。

  家住岱岳區的李某今年只有20歲,李某與張某是很要好的朋友,一天,張某請李某吃飯。酒足飯飽後,張某稱他在理財公司工作,想請李某為他擔保一筆借款,願意給李某2000元的擔保好處費,並且承諾一個月內一定將借款還上,不會連累李某。當時李某見張某財大氣粗,出手不凡,還有錢可賺,便一口答應。

  沒想到這筆借款一個月到期後,債權人王某找張某還錢時,張某由於債務過多,不知躲藏到了什麼地方。王某於是想到了擔保人李某,讓李某還錢,但李某拿不出20萬元來還賬。5月15日,王某將李某告到了岱岳區人民法院,要求李某歸還20萬元借款。

  辦案法官介紹,只要為別人借款提供擔保,就要承擔法律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有保證人的借貸,債務到期後,債務人有清償能力的,由債務人承擔責任;債務人無能力清償或者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另外,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可以將債務人或者保證人作為被告提起訴訟,也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本案中,張某下落不明,李某在保證責任期間內,就有義務替張某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