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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規定公車駕駛人員交通違法由當事人擔責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1日 10: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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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從山東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了解到,我省將嚴控“魯O”號牌車輛總量,對外借、外挂“魯O”牌照車輛,要分別採取收回、退還、轉移、登出等措施,做到逐輛核查、全面清理,堅決防止失控漏管問題。記者朱彩玲

  A

  交通違法次數多的單位

  停辦“魯O”牌照註冊登記

  我省要求,各單位要結合清理違規公務用車工作,全面核查單位公務車輛特別是“魯O”號牌車輛具體情況,做到底數清,情況明。對外借、外挂“魯O”牌照車輛,要分別採取收回、退還、轉移、登出等措施,做到逐輛核查、全面清理,堅決防止失控漏管問題。在此基礎上,健全本單位公務車輛管理臺賬,嚴格執行定編管理規定,嚴格審核相關手續憑證,最大限度地控制省直機關“魯O”號牌車輛總量。

  建立“魯O”牌照車輛退出機制,對逾期兩年未檢車輛,建議所屬單位視情況辦理轉移或登出登記;對車輛交通違法數量較高或定期檢驗率低於80%的單位,暫停辦理“魯O”牌照車輛註冊登記業務。

  B

  交通違法滿分記錄的司機

  不得選用,甚至調離或辭退

  建立完善公務車輛駕駛人員資質審查制度,對一年內因違法駕駛車輛造成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有交通違法滿分記錄或嚴重影響單位形象的,不得選用;屬於在編、聘用人員的,予以調離或辭退。

  C

  因交通違法受到處罰的

  一律由當事人承擔責任

  公務車輛駕駛人員因交通違法受到公安交警部門處罰的,一律由當事人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所屬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為其報銷罰款或其他損失;對因違反交通法規造成交通事故的,由當事人承擔保險公司按規定賠款費用以外的經濟損失。對發生醉酒駕駛、無證駕駛和阻擾執法檢查的在編公職人員,公安機關在依法從嚴查處的同時,還要抄告省直機關工委和省監察廳。

  D

  實行公車交通違法抄告制度

  嚴重違法行為抄告機關工委

  實行公務車輛交通違法抄告制度,省公安廳于7月15日前將交通違法記錄分別抄告車輛所屬單位,以後每月5日前定期抄告上月交通違法記錄,對在編人員發生醉酒駕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同時抄告省直機關工委、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各單位要認真自查公務車輛交通違法行為和逾期未檢問題,責令有關人員到公安交通部門接受處理。公務車輛交通違法行為未處理的,公安交警部門不得受理該車登記業務,不得核發檢驗合格標誌。

  E

  違法記滿分單位

  不評選“文明單位”

  對年內出現駕駛人員一次交通違法記錄滿12分、交通違法記錄車輛比例超過80%、被新聞媒體曝光交通違法行為或發生致人死亡交通事故並負主要責任的單位,取消年度評選省直或省級機關“文明單位”和“車管工作先進單位”資格;對出現上述情形的工作人員,取消年度評選先進資格。同時,建立省直機關公務車輛駕駛人員信譽檔案,安全駕駛累計達到20萬公里的駕駛人、年內無交通違法記分記錄,作為省直機關優秀駕駛員優先考慮人選。

  年底,將從省直機關年內無交通違法記分記錄駕駛人員中擇優選擇100名文明交通標兵,予以表彰獎勵。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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