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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因沒及時避讓負主責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1日 09: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莞時間網-東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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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發道路沒有交通信號,身穿校服、戴紅領巾的小學生在橫穿馬路時被車撞傷,該宗事故如何認定?

  ■事故發生過程

  小學生橫過馬路

  被車撞傷

  2012年4月28日17時,當事人黃某駕駛一輛粵S號牌小型轎車,行駛至高埗鎮歐鄧村湘迎土菜館附近時,車輛左側與從左往右橫過公路的小學生蘇某發生碰撞,造成蘇某受傷。當時,蘇某身穿校服,佩戴紅領巾。可見,蘇某的外形十分顯眼,可以引起司機的高度注意。

  事故現場道路沒有劃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道,也沒有交通信號。

  ■責任認定

  駕駛員負事故主要責任

  交警對這宗事故作調查分析後,認為駕駛員負事故主要責任,小學生負事故次要責任。

  理由是:當事人黃某駕駛機動車違法,是導致此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當事人黃某駕駛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沒有避讓,其行為違反《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遇老年人、兒童、孕婦、抱嬰者,以及盲人、行走不便的殘疾人橫過道路應當停車讓行”的規定。

  學生蘇某在過沒有人行橫道及過街設施的道路時,沒有遵守交通安全法規,是導致此起事故的次要原因。

  學生蘇某在過沒有人行橫道及過街設施的道路時,沒有確認安全後通過,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的規定,是導致此起事故的次要過錯。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之規定,認定當事人事故責任如下:當事人黃某負此事故主要的責任;蘇某負此事故次要的責任。

  ■交警提醒

  學生出行

  要加倍小心

  學生出行時,要遵守交通安全法規。交通安全法規是保平安的底線。與其期望司機主動避讓你,還不如自己保護自己。

  暑假是中小學生外出較多的時期。每到暑假,中小學生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就會大大增高。暑假的安全教育不容忽視。中小學生由於生理上尚未成熟,心理上也常常處於不穩定的狀態,他們走路、騎車時,往往意識不到危險的存在,如亂穿道路、車前車後急穿、車輛臨近時突然拐彎、騎車帶人、雙手同時脫把等冒險舉動常現街頭。暑假期間不但學生和家長要注意交通安全,駕駛員開車時也要格外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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