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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建紅從立法角度談——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1日 07: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法學前沿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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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前,新刑訴法將非法證據排除擴展到檢察機關的審查環節,這一舉措強化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也使檢警關係更加趨向合理。但是,檢察機關在排除非法證據的制度運作上仍然存在諸多不足。對此,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法治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詹建紅在《法商研究》上發表文章《檢察機關排除非法證據的制度建構》中指出:

  由於只是從權力賦予的角度明確了檢察機關具有的職權,而檢察機關在排除非法證據的制度運作上仍然存在著概念界定不清、程序設置不詳、證明責任不明等不足,如果沒有程序規則的制度化保障,賦予檢察機關的這一職權也只能是原則性的宣示,必然會給實際操作帶來困難,導致檢察機關在排除非法證據這一問題上難以有所作為,進而有損檢察監督的權威。

  筆者認為,為落實檢察機關排除非法證據的權力,有必要通過立法或司法解釋完善相關制度,來構建科學合理並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則體系。具體而言:一要科學界定“非法證據”;二要明確規定非法證據的排除標準;三要合理分配非法證據的證明責任;四要細化非法證據的排除程序。

熱詞:

  • 非法證據
  • 檢察機關
  • 證明責任
  • 法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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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程序設置
  • 非法證據排除
  •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 司法解釋
  • 檢察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