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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局在官網上發佈著作權法草案第二稿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9日 18: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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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一稿)》自今年3月31日公佈以來,其中第46條的“錄音製品首次出版3個月後,其他錄音製作者可在不經著作權人許可情況下使用其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最被音樂人抨擊。上週五,國家版權局在官網上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二稿),這個最受批評的第46條徹底刪除了。

  國家版權局此次發佈草案第二稿是在徵求過各界意見後的修改稿。截至5月31日,國家版權局收到反饋意見1600余份。與第一稿相比,第二稿除刪除著名的第46條外,一併被刪除的還有第47條,即“不經著作權人許可播放廣播電臺、電視臺的視聽作品”。修改説明表示,根據權利人、相關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及相關機構的意見,第二稿對“法定許可”制度進行了調整,限縮為教材法定許可、報刊轉載法定許可兩種情形。錄音製作、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的法定許可被取消,恢復為作者的專有權。也就是説,只有用於編寫教材和報刊轉載時,使用者才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而使用相關作品。廣播電臺和電視臺如果要使用某部作品也必須事先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

  與第一稿相比,第二稿第48條規定:“在使用特定作品後一個月內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標準直接向權利人或者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向權利人支付使用費。”也就是説,權利人可以要求使用者直接將作品使用費交給自己,而不必一定要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至此第一稿中“只要給集體管理組織交了使用費就可以隨便用”的誤解得以澄清。就目前看,第二稿幾乎完全滿足了唱片業的訴求。

  另外,第二稿新增第12條,規定美術、攝影作品的原件或文字、音樂作品的手稿首次轉讓後,作者或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對所有人通過拍賣方式轉售享有分享收益的權利,該權利不得轉讓或放棄。新增第35條,規定表演者為完成工作任務進行的表演為職務表演,權利歸屬由當事人約定,若無約定或約定不明,則職務表演的權利由表演者享有。

  至7月31日,第二稿將繼續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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