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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建議應對《著作權法》軟體版權保護過長作出限制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9日 15: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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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為《著作權法(修改徵求意見第二稿)》中關於軟體版權保護期限過長,會與《反壟斷法》等法律相違,不利技術創新,7月6日北京律師董正偉向國家版權局提出建議,建議將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保護期限從50年縮短為25年。

  董正偉認為,《著作權法(修改徵求意見第二稿)》第28條規定,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保護期限為50年,這顯然不妥。一般的文學藝術作品、影視視聽作品50年保護期沒有問題。但是對於計算機程序來説,這個期限太長,容易導致計算機程序軟體形成壟斷、妨礙信息技術創新。計算機軟體程序沒2-3年就一次升級,更新如此迅速,保護期太長就等下扼殺創新和信息技術進步

  對於意見稿中允許版權所有人採取技術保護措施的規定,董正偉也認為這種沒有原則的放任版權人保護措施,就等於讓版權不擇手段私自非法入侵用戶計算機系統、或者侵入使用者住宅等侵權行為被合法化,這違反《侵權行為法》和《刑法》285條、286條規定,保護版權不能損害其他人的合法權益。計算機軟體程序所有人任意採取版權保護措施就會造成非法入侵用戶計算機系統氾濫,信息安全和隱私權難以保障,危害無窮。

  董正偉認為有限制的允許版權人採取技術保護措施應當是防衛性質的,軟體程序的技術保護措施不能主動地進入用戶計算機系統、收集用戶信息。否則就是非法侵入計算機用戶系統的犯罪行為。

  為此,針對軟體保護期限,董正偉提出建議,計算機軟體程序版權保護期為自首次發表後25年,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20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針對技術保護措施,董正偉建議,為保護著作權和相關權,權利人採取的技術保護措施不得進入用戶計算機系統、收集用戶個人隱私信息等損害消費者和使用者人身財産權益。計算機軟體程序版權保護措施不得非法入侵用戶計算機系統、擅自操控更改用戶計算機系統文件。計算機軟體程序版權保護措施未經用戶許可非法入侵計算機系統涉嫌犯罪的,依據《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董正偉坦言,大張旗鼓不加限制的鼓勵權利人採取技術保護措施,就會被計算機軟體程序所有人濫用。眾所週知的事實是,大量的計算機軟體程序所有人打著“反盜版旗號”通過互聯網遠程操控進入用戶計算機系統蒐集信息,這實際就是非法入侵計算機用戶系統的犯罪行為。這樣規定與《刑法》和《侵權責任法》抵觸。筆者認為,版權人技術保護措施應當有嚴格限制,僅僅是限制複製傳播、瀏覽、運行等,而不是未經許可進入用戶計算機系統或者住宅收集信息。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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