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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草案)》第二稿公佈 恢復原創者專有權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9日 12: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雲南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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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版權局發佈消息,《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從昨日起至7月31日,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與3月31日公佈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相比,第二稿刪除了備受爭議的第46條,將錄音製作由法定許可恢復為作者的專有權。

  焦點一:恢復作者的專有權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一稿)》今年3月31日公佈後,引發廣泛關注。據統計,截至5月31日,國家版權局已經收到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1600余份。

  其中,原草案第46、48、60、70條等關涉錄音製品法定許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條款備受爭議。最受音樂人詬病的原稿第46條規定:“錄音製品首次出版3個月後,其他錄音製作者可依第48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被指責為“為盜版開方便之門”。

  在草案二稿中,這一條被刪除。一併被刪除的還有第47條,即“不經著作權人許可播放廣播電臺、電視臺的視聽作品”。修改説明表示,根據權利人、相關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及相關機構的意見,草案二稿對“法定許可”制度進行了調整,進一步限縮為教材法定許可、報刊轉載法定許可兩種情形。錄音製作、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的法定許可被取消,恢復為作者的專有權。

  舉例來説,這就意味着,汪峰有權阻止旭日陽剛翻唱他的《春天裏》,原創者重新擁有了對自己作品的支配權。

  焦點二:職務表演權利明確

  因近年來陳列在公共場所的美術作品被損毀、拆除後,著作權人與原件所有人對簿公堂的案件時有發生,美術界、司法界多次呼籲加強、完善立法,因此草案新增第12條,規定美術、攝影作品的原件或文字、音樂作品的手稿首次轉讓後,作者或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對所有人通過拍賣方式轉售享有分享收益的權利,該權利不得轉讓或放棄。

  考慮到實踐中迫切需要解決表演者與演出單位之間的關係問題,草案還新增了第35條,規定表演者為完成工作任務進行的表演為職務表演,權利歸屬由當事人約定,若無約定或約定不明,則職務表演的權利由表演者享有。

熱詞:

  • 著作權法
  • 法定許可
  • 專有權
  • 原創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