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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草案第二稿 "3個月可隨意錄音"刪除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9日 10: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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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版權局6日發佈消息,《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二稿)6日起至7月31日,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此次修改刪除了備受爭議的第46條,將錄音製作由法定許可,恢復為作者的專有權。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一稿今年3月31日公佈後,引發廣泛關注。據統計,截至5月31日,國家版權局已經收到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1600余份。

  其中,原草案第46、48、60、70條等關涉錄音製品法定許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條款備受爭議。最受音樂人詬病的原稿第46條規定:“錄音製品首次出版3個月後,其他錄音製作者可依第48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被指責為“為盜版開方便之門”。

  在6日公佈的草案二稿中,這一條被刪除。一併被刪除的還有第47條,即“不經著作權人許可播放廣播電臺、電視臺的視聽作品”。

  修改説明表示,根據權利人、相關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及相關機構的意見,草案二稿對“法定許可”制度進行了調整,進一步限縮為教材法定許可、報刊轉載法定許可兩種情形。錄音製作、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的法定許可被取消,恢復為作者的專有權。

  舉例來説,這就意味著,汪峰有權阻止旭日陽剛翻唱他的《春天裏》,原創者重新擁有了對自己作品的支配權。

  修改延伸集體管理

  原稿第60條也有諸多爭議。公佈的二稿,保留了第60條“延伸集體管理”條款,但對適用範圍作了進一步限制,適用範圍一是“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發表的文字、音樂、美術或者攝影作品”,二是“自助點歌經營者通過自助點歌系統向公眾傳播已經發表的音樂或者視聽作品”。

  同時,權利人書面聲明不得延伸性集體管理的規定依舊保留,並新增“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轉付相關使用費時,應當平等對待所有權利人”的規定。

  職務表演權利明確

  修稿草案二稿新增了第12條、第35條,分別關於載體唯一性的美術作品和職務表演。

  因近年來,陳列在公共場所的美術作品被損毀、拆除後,著作權人與原件所有人對簿公堂的案件時有發生,美術界、司法界多次呼籲加強、完善立法,因此草案新增第12條,規定美術、攝影作品的原件或文字、音樂作品的手稿首次轉讓後,作者或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對所有人通過拍賣方式轉售享有分享收益的權利,該權利不得轉讓或放棄。

  考慮到實踐中迫切需要解決表演者與演出單位之間的關係問題,草案還新增了第35條,規定表演者為完成工作任務進行的表演為職務表演,權利歸屬由當事人約定,若無約定或約定不明,則職務表演的權利由表演者享有。(京華時報)

熱詞:

  • 法定許可
  • 刪除
  • 錄音製作者
  • 權利人
  • 遺贈人
  •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 著作權人
  • 表演者
  • 攝影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