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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原作者許可不得翻唱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8日 17: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莞時間網-東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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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日,國家版權局發佈消息,《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從前日起至7月31日,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此次修改刪除了備受爭議的第46條,將錄音製作由法定許可,恢復為作者的專有權。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一稿在今年3月31日公佈後,備受爭議。其中,最受音樂人詬病的原稿第46條規定:“錄音製品首次出版3個月後,其他錄音製作者可依第48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被指責為“為盜版開方便之門”。

  修改草案第二稿對“法定許可”制度進行了調整,錄音製作、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的法定許可被取消,恢復為作者的專有權。舉例來説,這就意味著,汪峰有權阻止旭日陽剛翻唱他的《春天裏》,原創者重新擁有了對自己作品的支配權。本報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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