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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草案刪除爭議條款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8日 03: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武漢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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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國家版權局昨日發佈消息,《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二稿)昨日起至7月31日,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此次修改刪除了備受爭議的第46條,將錄音製作由法定許可,恢復為作者的專有權。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一稿今年3月31日公佈後,引發廣泛關注。

  其中,最受音樂人詬病的原稿第46條規定:“錄音製品首次出版3個月後,其他錄音製作者可依第48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被指責為“為盜版開方便之門”。

  在昨天公佈的草案二稿中,這一條被刪除。一併被刪除的還有第47條,即“不經著作權人許可播放廣播電臺、電視臺的視聽作品”。

  修改説明表示,根據權利人、相關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及相關機構的意見,草案二稿對“法定許可”制度進行了調整,進一步限縮為教材法定許可、報刊轉載法定許可兩種情形。錄音製作、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的法定許可被取消,恢復為作者的專有權。

  舉例來説,這就意味著,汪峰有權阻止旭日陽剛翻唱他的《春天裏》,原創者重新擁有了對自己作品的支配權。

熱詞:

  • 法定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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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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