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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三條爭議條款被刪 包括第46條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7日 18:1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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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國家版權局昨日發佈消息,《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二稿)昨日起至7月31日,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此次修改對原草案刪除了三條,其中包括備受爭議的第46條,將錄音製作由法定許可,恢復為作者的專有權。

  原草案第46、48、60、70條等關涉錄音製品法定許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條款備受爭議。最受音樂人詬病的原稿第46條規定:“錄音製品首次出版3個月後,其他錄音製作者可依第48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被指責為“為盜版開方便之門”。在昨天公佈的草案二稿中,這一條被刪除。一併被刪除的還有第47條,即“不經著作權人許可播放廣播電臺、電視臺的視聽作品”。

  修改説明表示,根據權利人、相關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及相關機構的意見,草案二稿對“法定許可”制度進行了調整,進一步限縮為教材法定許可、報刊轉載法定許可兩種情形。錄音製作、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的法定許可被取消,恢復為作者的專有權。

  中國文字著作權管理組織總幹事張洪波認為,總體看來,草案根據公眾和權利人的呼聲作了一些調整。與第一稿相比,變化主要體現在法定許可、孤兒作品、合理使用、職務作品、延伸集體管理等方面。

熱詞:

  • 法定許可
  • 修改草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