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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發佈: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17日 18:4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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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對下列行政法規中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規條文序號作出修改。

  100.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中的“凡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情形”修改為“凡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條、第九十二條規定的情形”。

  101.將《森林採伐更新管理辦法》第五條中的“採伐林木按照森林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修改為“採伐林木按照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規定”。

  第十九條中的“依照森林法第三十四條和森林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罰”修改為“依照森林法第三十九條和森林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條中的“根據森林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處罰原則”修改為“根據森林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處罰原則”。

  第二十三條中的“依照森林法第三十八條和森林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理”修改為“依照森林法第四十五條和森林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102.將《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徵收使用辦法》第一條中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修改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

  103.將《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實行警官警銜制度的具體辦法》第一段中的“根據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頒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修改為“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

  104.將《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中的“必須具備《藥品管理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修改為“必須具備《藥品管理法》規定的條件”。

  105.將《海關工作人員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規定》第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四條的規定”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六條的規定”。

  106.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中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九條各項規定情形的”修改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情形的”;第二款中的“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各項規定情形的”修改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情形的”。

  107.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期限暫行規定》第一條中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一九九○年四月四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修正)第十二條的規定”修改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有關規定”。

  108.將《總會計師條例》第十條第二款中的“總會計師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執行”修改為“總會計師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109.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中的“依照海關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依照海關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款”。

  第二十八條中的“依照海關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辦理”修改為“依照海關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辦理”。

  110.將《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條中的“有票據法第一百零三條所列行為之一”修改為“有票據法第一百零二條所列行為之一”。

  111.將《城市房地産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條中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修改為“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的條件”。

  112.將《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一條中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一百一十二條規定”修改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

  113.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三十一條中的“有對外貿易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技術”修改為“有對外貿易法第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技術”。

  114.將《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確定”修改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

  第二十六條中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修改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條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中的“軟體著作權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修改為“軟體著作權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

  115.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中的“依照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修改為“依照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中的“視為著作權法第三十一條所稱圖書脫銷”修改為“視為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圖書脫銷”。

  第三十條中的“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聲明”修改為“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聲明”。

  第三十一條中的“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聲明”修改為“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聲明”。

  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中的“有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所列侵權行為”修改為“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所列侵權行為”。

  116.將《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以罰款”修改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以罰款”。

  117.將《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中的“除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第三款、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條規定應當支付的使用費外”修改為“除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條第三款、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條規定應當支付的使用費外”。

  第四十七條中的“依照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使用他人作品”修改為“依照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使用他人作品”。

  118.將《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錄音製品支付報酬暫行辦法》第一條中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稱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修改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稱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

  第二條第三款中的“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修改為“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