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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東法院認定“金領之都”樓盤名稱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9日 10:1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上海法院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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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浦東法院審結原告一路發公司、胡建勇訴被告金陵公司 “金領之都”樓盤名稱著作權侵權糾紛案。原告訴稱,2006年7至9月,一路發公司應被告副總經理之邀,組織團隊為被告在金陵園區的樓盤完成了銷售提案書,並將該樓盤更名為“金領之都”。胡建勇係作品實際創作人,享有署名權。2006年10月,被告告知一路發公司該提案書不予採用。2011年4月,一路發公司發現被告的樓盤改名為“金領之都”並自行銷售。原告認為,“金領之都”樓盤名稱具有獨創性,應受著作權法保護。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故訴請判令被告停止使用該樓盤名稱、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精神損失10萬元,承擔合理費用10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可以認定原告確從被告副總經理處得到關於被告樓盤的銷售信息,並製作了營銷提案,但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原告已將該提案交付被告,也就不能證明被告的樓盤名稱“金領之都”來源於原告的營銷提案。且即使“金領之都”樓盤名稱由原告提出,因該名稱只是兩個固有的常用詞彙的簡單組合,缺乏必要的長度和創造性,不符合作品獨創性的要求,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據此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請。現本案已宣判,尚在上訴期。

熱詞:

  • 樓盤名稱
  • 被告
  • 原告
  • 作品
  • 金領之都
  • 法院認定
  • 著作權法
  • 一路發
  • 2006年
  • 金陵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