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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整理該不該納入《著作權法》保護?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9日 10: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光明網-《中華讀書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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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 郭倩王洪波)“古籍整理作品版權保護──《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座談會”日前在北京舉行。座談會由中國出版協會古籍出版工作委員會主辦,會議主題是研討古籍整理作品版權保護問題。新聞出版總署法規司司長王自強,以及文獻學界、法學界、法律界、出版界的專家學者出席了會議。王自強司長介紹説,法律條款應該是高度抽象的,現《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已經涵蓋了古籍整理的版權保護問題,不必將古籍整理單列一項。而文獻學界和出版界普遍認為,既然《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對曲藝作品、舞蹈作品等都做了一一列舉,為什麼不能將古籍整理也明確列出?

  古籍整理方面的專家認為,目前人們對古籍整理的價值認識不足,古籍整理作品的侵權問題頻頻發生,尤其是在數字化時代下,古籍整理作品被數字出版商簡單地數字化,嚴重侵害了相關作者和出版社的權益,因此,新《著作權法》加大對古籍整理作品版權保護的力度非常必要。中華書局編審許逸民認為,現有的法律更多地局限於保護“從無到有”的創作類作品,而對“從有到有”的演繹類作品沒有明確的保護條文。建議在著作權法中把古籍保護單列一類,將古籍點校、註釋作為獨立的權利列入條例,保證出現相關糾紛時能有明確的法律條文作為司法依據。

  全國古籍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主任李致忠説,這次關於《著作權法》的討論是一次完善的機會,我們應該把儘量多的情況考慮進來。在進行概括和抽象之前應該先把具體問題搞清楚,歸納各種古籍整理方式和盜版可能性,只有在具體的基礎上才能進行抽象。另外可以出臺一個著作權法司法解釋,當法律沒有規定那麼具體的時候,司法解釋就可以成為判決的依據。法律規定越具體細緻,越有利於相關工作的展開。中國書店出版社總編輯馬建農認為,有很多基層法律工作人員對古籍整理工作不太了解,對其是不是有原創性的勞動存在疑問,期望通過司法環節來落實對古籍整理的版權保護不太現實,“如果我們在制訂和修改法律的時候,把籬笆紮緊,就能給基層法律工作者更多更嚴謹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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