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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自強:古籍整理版權保護需要關注兩個基本問題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9日 20: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手機看新聞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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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法》草案第二稿預計在本月底或者下月初公佈

  法制網訊 記者王斌 實習生蒲曉磊 6月26日至27日,古籍整理作品版權保護——《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座談會在北京舉行,會議由中國出版協會古籍出版工作委員會主辦。新聞出版總署法規司司長王自強在會議上稱,現在的修改意見稿第二輪已經完成,預計在本月底或者下月初公佈。

  王自強稱,《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于3月31日公佈,由現行法的六章61條,改為草案中的八章88條。在公佈草案期間,收到了大概160多個單位的修改意見,其中還包括日本、美國、英國、歐盟和我國台灣地區,政府和産業界的意見。這些意見共涉及到8章88條的81個條款,僅有7個條款沒有提出意見。

  王自強認為,涉及到根據古籍再創作産生的作品版權保護問題,需要關注兩個基本問題:一個是法律關係問題,即制度設計的問題。第二個是保護實踐問題,是操作上的問題。在創作和對創作成果的運用過程中,只有樹立清晰準確的法律關係,才能有效的指導和規範保護實踐問題。古籍整理作品,是人們在已經存在的作品這個基礎上進行再創作,即通常所説的演繹作品,是根據已有作品而産生的作品,也具有完整的著作權。在古文今譯、校點等古籍整理工作中,結果的唯一性是保護的關鍵所在。只要整理結果有差異,那就要受到著作權的保護。由此來看,古籍整理的作品版權保護並無特殊性,草案裏提到的增加整理權和註釋權並不必要。

  王自強説:“目前在古籍整理的司法實踐上,需要考慮如何理解相關的法律關係和制度設計之間的問題。如果這個前提是清晰的,是明確的,那麼後者就沒問題。在古籍整理中,如果作品具有獨創性,那就受到著作權的保護。因此,我們在維護相關權利時,首先對於整個事件應該有清晰的法律關係和縝密的邏輯聯絡上的認識,以此來找到權利保護工作的著力點。”

  在此次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中,意見最集中的部分在法定許可、集體管理網絡服務商的責任和非專用使用權等四個條例,即分別對應草案中的46條、60條、69條和78條。截止到現在,國家版權局著作權法修訂工作領導小組一共收到了49個部委,6個教學科研單位,三個司法機關,29個版權行政管理部門,23家中央行業協會包括企業界的意見,1500多個其他單位和個人意見。《著作權法》草案的起草分為初級、中級和高級階段,在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修改後,還要分別提交給國務院和全國人大,在這個過程中仍然會就草案修改徵集意見。

  (來源: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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