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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整理頻現“文抄公” 版權局官員:相似度極高的不受保護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4日 09: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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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王斌

  本報實習生蒲曉磊

  對古籍進行改編、翻譯、註釋、整理産生的作品,具有完整的著作權,受著作權法保護。但在實踐中,對於雷同的古籍整理作品,侵權標準的認定,卻存在爭議。

  國際版權局法規司司長王自強在近日召開的相關研討會上表示:如果整理者對於同一作品整理後得到相似度極高的作品,不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整理者對同樣的古文在註釋、表達等方面存在差異,則可以認定為擁有獨創性,受到法律保護。

  古籍整理作品擁有完整著作權

  近日,由中國出版協會古籍出版工作委員會主辦的“古籍整理作品版權保護——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座談會”在京舉行,來自學術界、出版界、司法界和相關主管部門的人士圍繞古籍整理與著作權保護的焦點話題開展討論。

  與會專家認為,中國古籍整理作品具有特殊性。中國幾千年文化歷史留下了浩如煙海的古籍。由於年代久遠和內容上的專業化,需要有專業知識的人士對之進行整理。因此,古籍整理作品的保護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避免因盜版而受傷,這對於中華文明的延續至關重要。

  王自強認為,古籍整理作品,是人們在已經存在的作品基礎上進行再創作,即通常所説的演繹作品,是根據已有作品而産生的作品,具有完整的著作權。

  據了解,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對古籍整理作品給予了保護。其第13條規定:“以改編、翻譯、註釋、整理等方式利用已有作品而産生的新作品為演繹作品,其著作權由演繹者享有。使用演繹作品應當取得演繹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整理結果有差異就會受保護

  為加大古籍整理作品版權的保護力度,多數專家建議在著作權法修改草案條款中增加改編權、註釋權、整理權。

  王自強認為,改編、註釋、整理只是一種古籍整理的方式,在古文今譯、校點等古籍整理工作中,結果的唯一性是保護的關鍵所在。只要整理結果有差異,那就要受到著作權的保護。

  王自強指出,古籍整理的作品版權保護並無特殊性,並不需要在著作權法中增加改編權、註釋權和整理權。正在修改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已經涵蓋了古籍整理作品的版權保護問題,不需要再對這些權利單獨進行列舉。

  如何界定抄襲行為有爭議

  在古籍整理中如何界定抄襲行為?北京大學白化文教授認為,抄襲行為需要專家和學者來進行權威的鑒定。例如,在古籍的標點、註釋、翻譯等作品中,可以進行內容上的比對,以是否超過35%內容重復為界限來判斷抄襲行為。

  中華書局總編輯徐俊認為,現在盜版形式多樣,方式難以認定。判斷古籍整理是否侵權,首先要判斷它是否整體侵權,然後再對局部內容進行比較。整體雷同而僅局部差異即可認定為抄襲。

  國家文物局文物出版社總編輯葛承雍則認為,古籍整理行業不應享有壟斷權,應當謹慎區分參考意義的借鑒和惡意的抄襲。古籍整理不應只是古籍出版社享有的專利,其他出版社的合理參考,就不應當算作剽竊。

熱詞:

  • 古籍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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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國古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