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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小孩和轉讓農村宅基地要合法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9日 12: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清遠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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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反饋

  我于2004年收養同村人的一孩子為養子。當年,其生父急於在我宅基地興建一幢佔地100多平方米的樓房,現已入住。近日,我向其生父提出辦理收養公證手續,將孩子遷入我的戶口,可是其父不同意。既然如此,我決定終止收養孩子關係,我能收回宅基地嗎?(英德市 張大伯)

  廣東禦福律師事務所陳國華律師答疑:

  根據收養法第四條的規定,“下列不滿十四週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你(張大伯)收養的孩子尚有生父母,不是孤兒,也不屬於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而且他的生父母並無特殊困難,因此,孩子不符合被收養的條件,不能被你收養。

  當年,該孩子的父親在你的宅基地建房子的行為,已經侵犯了你的宅基地使用權,即使當時是你允許的,但在法律上,你的允許是沒有法律效力。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以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集體土地出讓、轉讓、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當事人將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轉讓、出租或以合建形式變相轉讓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而簽訂的合同,一般應認定無效。”,你不能將你的宅基地贈與、讓與他人。

  建議你先與該孩子的生父協商溝通,讓他拆除所建房屋,協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拆除所建房屋,以保護你的宅基地使用權。

  記者陳柏益 通訊員朱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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