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新聞中心 >

中青報:高溫權益:徒法不足以自行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6日 10:1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日前,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對1960年公佈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進行修訂,制定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職業健康司有關負責人表示,新辦法對高溫天氣下室外露天作業時限及勞動者高溫津貼等均做出了明確規定,為高溫勞動保護制度保障起到積極作用。(《現代金報》7月5日)

  每年盛夏,最糾結的公共話題莫過於勞動者的高溫權益。專家學者常為公眾做科普,説“停工不能停薪,減工時不能減工資”、“高溫作業導致中暑你得算工傷”、“高溫津貼不得計入最低工資”等。但即便半個多世紀過去,防暑降溫的權利,仍是少數人享有的福利。最主流的聲音,就是嫌立法滯後,説一部1960年7月1日出臺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一管就管了這麼多年。

  及至今年5月,安監總局等4部委聯合修訂並起草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並向社會徵集意見。從近日公佈的實施版本來看,確實有很多亮點:譬如《辦法》首次以立法形式對“高溫天氣”進行了界定——日最高氣溫35℃以上,還首次明確規定了對用人單位的追責。

  正式稿還增加了兩條規定:一是在對違規用人單位依法可追究刑事責任的基礎上,補充了一條“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勞動保障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工作時間、工資津貼規定,侵害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改正。”二是對“高溫天氣”的界定進一步細化:“本辦法所稱‘以上’攝氏度(℃)含本數,‘以下’攝氏度(℃)不含本數。”諸多細節顯示,這部新規確實為勞動者高溫權益構建了一張立體防護網。

  可是,這些良善細節如何落到實處?兌現高溫權益,立法固然重要,但如果欠賬都還不清,新債又如何有補償的指望?一者,勞動者的高溫權益,並不僅僅由1960年那部“暫行辦法”來保障,無論是省一級的地方立法,還是縣市的解釋規定,這些年都有不同層次的、與時俱進的要求,可這些看起來很美的規定,基本上還是紙上畫餅。即使落實,也多固定在公職人員或事業單位,真正普通一線的勞動者很難獲得保障。

  二者,新辦法能不能成為高溫權益的“救世主”,不在於辦法本身多美妙,而在於配套執行環節的跟進。譬如中暑,早已被相關部門列為法定職業病,工會也將其納入工傷範疇,此次重申固然提升了效力層級,但如果申請程序還是複雜到需要14~15個程序,歷時更達4~5年之久,那還有多少勞動者能耗得起這個成本?

  眼下,高溫權益與“休假權”、“加班費”一般,在資方強勢的勞動市場,都屬於奢侈型權利,屬於勞動監察等執法部門不愛主動受理的權益。在2012經濟不確定因素加劇的背景下,這樣的權利能否落實,與地方GDP狀況、與企業的情緒,可能大有關係。就在今年6月26日,《深圳經濟特區性別平等促進條例》在其草案修改稿中刪除了10天育嬰假、女性彈性退休等規定。有委員認為企業形勢不好,10天育嬰假不利於經濟發展。那會不會因為經濟疲軟,《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也一邊歇歇?

  徒法不足以自行,要讓高溫權益這塊餅真正從紙上吃到勞動者嘴裏,要克服的磨難或許遠大於立法上的較量。

熱詞:

  • 高溫天氣
  • 權益
  • 暫行辦法
  • 辦法
  •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 中青
  • 救世主
  • 加班費
  • 用人單位
  • 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