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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把工業鹽當食用鹽 一道菜賠了6505元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5日 07: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黑龍江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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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 張智威)一家飯店的廚師粗心,誤把工業鹽當成食用鹽用,一道菜造成他人中毒。7月3日,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法院對這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進行了公開宣判,判決被告人孫某一次性賠償原告鄭某各項損失6505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去年7月30日,鄭先生到大慶市讓胡路一家飯店吃飯,點了一道菜“大豆腐燉土豆”。由於當時該飯店正在裝修,有消毒、去污的工業用鹽。在做菜的過程中,廚師錯將工業用鹽當成食鹽放入菜中。在就餐過程中,鄭先生就感覺身體不適,頭暈眼花,鄭先生被送進醫院搶救。住院治療27天,發生醫藥費3056.80元。後因雙方就賠償事宜無法達成協定,鄭先生訴至法院,要求飯店老闆對他進行賠償。

  經法院審理後認為, 侵害他人身體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在用餐過程中,該飯店廚師誤將工業用鹽當成食鹽放入菜中,致使原告鄭某亞硝酸鹽中毒,飯店的廚師行為後果應由飯店業主孫某承擔,故對原告鄭某要求賠償的醫療費3056.8元、伙食補助費135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誤工費因原告向法院出標的證據不足,無法證實其月收入,應按照2010年度全省行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中建築業的年平均工資,即給予保護的1798元,因沒有證據證實其住院期需要有人護理,故對原告主張的護理費也不予支持。對於原告主張500元交通費過高,根據具體情況給予酌情保護300元。關於精神慰問金,因傷害沒有達到嚴重程度,故不予保護。鋻於上述情況,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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