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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把工業鹽當食用鹽 一道菜賠償六千余元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4日 11: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平安龍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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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龍江網訊 一飯店本是好意留人吃飯,但廚師粗心,誤把工業鹽當成食用鹽。一道菜造成他人中毒。2012年7月3日,黑龍江省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法院對這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進行了公開宣判,判決被告人孫某一次性賠償原告鄭某各項損失6505元;駁回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

  被告孫某係讓胡路區一火鍋店店主。因生意擴大,需要對店內進行重新裝修,2011年7月25日,鄭某來到該火鍋店為被告裝修。為趕裝修進度,同月30日,鄭某中午決定就在該飯店就餐,結果點了“大豆腐燉土豆”。在做菜的過程中,該店廚師錯將工業用鹽當成食鹽放入菜中,致使鄭某中毒。後因發現及時,原告當即住進醫院進行搶救,住院治療27天,發生醫藥費3056.80元。後因雙方就賠償事宜無法達成協定,故原告鄭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孫某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路費及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5000元。

  經法院審理後認為,侵害他人身體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孫某係火鍋店業主,原告在用餐過程中,該火鍋店工作人員誤將工業用鹽當成食鹽放入菜中,致使原告鄭某亞硝酸鹽中毒,火鍋店的工作人員行為後果應由火鍋店業主孫某承擔,故對原告鄭某要求賠償的醫療費3056.8元、伙食補助費135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誤工費因原告向法院出標的證據不足,無法證實其月收入,應按照2010年度全省分行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中建築業的年平均,即給予保護的1798元,因沒有證據證實其住院期需要人護理,故對原告主張的護理費也不予支持。對於原告主張500元交通費過高,根據具體情況給予酌情保護300元。關於精神慰問金,因傷害沒有達到嚴重程度,故不予保護。鋻於上述情況,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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