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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查處賣淫張冠李戴 蒙冤者告上法庭獲賠償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3日 17: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法院報-中國法院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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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尚未出閣的善良女青年吳桂(化名),自己的身份被他人冒用,無端被指賣淫並處以行政拘留,一怒之下將廣州市公安局某分局告上法庭。近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區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審結此案,在原、被告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之後,依據原告的申請,裁定准許原告撤回起訴。

  今年4月26日傍晚,吳桂的母親在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區巷口村的村小賣部與村民閒聊時,一村幹部送來一封來自廣州市公安局某分局寄給她的信,她當眾拆開一看,是自己的女兒吳桂因賣淫被公安機關處以15日的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書。吳母當時氣憤無比,羞愧難當。情緒稍為穩定後,打手機向女兒詢問此事,吳桂感到莫名其妙,並向母親斷然否定此事。兩天后,當時在湖南彬州打工的吳桂與母親相約來到廣州市,找辦案單位了解情況並討要説法。廣州市公安局某分局經過認真調查,查明吳桂的姓名係被他人冒用,因賣淫被查自報“吳桂”的人真實姓名李鶯(化名)。該分局承認處罰決定書中的當事人身份信息有誤,但對吳桂母女的訴求未及時回應。吳桂回到常德後,憤然向鼎城區人民法院遞交行政訴狀,狀告廣州市公安局某分局,請求法院判令該局撤銷針對自己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收到行政訴狀和開庭傳票後的廣州市公安局某分局高度重視,及時更正了被行政處罰人員的身份,還及時派員來湖南常德市應訴。

  開庭之前,應被告的要求,法官主持雙方進行了行政賠償調解,達成了一致意見,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2萬元。當日,原告以被告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為由,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法院經審查,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遂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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