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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人坑”吞噬留守兒童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4日 04: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昆明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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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首席記者雷晴報道 施工方留下一個積水塘,殊不知成了“食人坑”,7歲留守兒童玩耍時掉進坑裏溺亡。事後,男孩的父母狀告工程承包人,索賠14萬餘元。記者昨日獲悉,嵩明法院審理此案後判施工方賠償40482元。

  陳陳(化名)家住嵩明縣小街鎮大橋村委會董官營村,他的父母長期在外打工,將陳陳託付給年邁的爺爺照管。去年9月9日,陳陳跑到村外的一工地玩耍,不慎掉入工地中一積水塘溺水身亡。陳陳的父母失去愛子後悲痛萬分,“工程施工方承包取土工程後,未及時填平水塘,也沒在水塘邊設置明顯標誌,兒子才失足掉進水塘”,陳陳的父母與工程承包主協商要求賠償,可沒有達成一致意見,當地村委會和司法所調解也不成功。於是,陳陳的父母將工程承包人李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其賠償經濟損失148205元。

  嵩明法院認為,在公共場所、道路旁或者道路上挖坑,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被告李某在原告家村子邊實施取土工程,形成較深的水塘,作為承包人及管理人未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及警示標誌,導致原告的兒子玩耍時不慎掉入水塘中溺水身亡,被告李某存在一定過錯,對原告之子的死亡後果應當承擔一定責任。而原告作為陳陳的監護人,對未成年的孩子未盡到監護責任,原告存在主要過錯,對損害的後果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故依法判決被告李某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等40482元。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表示服判。

  審理此案的法官稱,近年來“留守兒童”受侵害的事件多發,應引起全社會的關注。法院作為審判機關,會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依法保護留守兒童的合法權益,強化對農村留守兒童的司法保障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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