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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龍泉一男子非法吸收存款過千萬獲刑13年半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4日 12: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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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麗水7月4日電(記者 童靜宜 實習生 鬱麗娟 通訊員 吳娟)日前,浙江龍泉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陳某某涉嫌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陳某某因犯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據悉,被告人陳某某係一建築工程承包商。2009年,被告人陳某某因工程建設需要,向某有限公司租賃了一台中聯挖掘機,向浙江某機械有限公司按揭購買了一台推土機和一台壓路機,雙方約定,在陳某某貨款未付清之前,這三台機械設備的所有權歸這兩個公司所有,陳某某只有使用權,無所有權及處分權,未經這兩公司書面同意,不得抵押該三台機械。

  2010年4月份,被告人陳某某承包了浙江龍慶高速一標段一工區的項目建設,上述三台機器仍在工地上運轉,除此之外,在工地上運轉的機器還有一台裝載車、挖機及龍工壓路機。為了躲避債務,防止債權人主張權利,陳某某將上述六台機器于2010年5月29日抵押給張某某。

  之後,陳某某明知自己使用的機器是租賃或按揭購買所得,隱瞞自己對機器沒有所有權,已將機器抵押給張某某的真相,以重復抵押的方式,即以中聯挖掘機、推土機、壓路機、挖機四台機器為抵押,騙取被害人的信任,從而詐騙錢財。

  據了解,自2010年9月13日至2011年6月29日,陳某某分別從被害人陳某、季某、項某、王某、曾某、魯某等6被害人處共騙取人民幣共計215.2萬元。

  另外,在2003年12月至2011年6月25日期間,被告人陳某某在未取得金融監管部門批准的情況下,以龍慶高速一標段一工區工地等工程需要資金週轉為由,以支付2.5%-15%利息為誘餌公開向社會上的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至2011年6月,被告人陳某某一共向孫某、朱某等13位不特定社會公眾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253.3萬元,用於支付高息、支付工區工地開銷及賭博等。

  截至案發前,扣除已歸還的本金130萬元及支付的利息59.9萬元,被告人陳某某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的資金尚有1063.4萬元本金未歸還,嚴重損害了集資戶的利益。

  龍泉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陳某某違反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證據確實充分。鋻於被告人陳某某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自願認罪,酌情從輕處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完)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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