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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原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清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3日 20: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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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消息記者2日從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備受關注的“保姆盜竊手機案”已被鄭州中院二審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48歲的保姆張蕓(化名)因遭拖欠工錢偷了僱主手機。鄭州管城區法院日前審結這起保姆盜竊僱主手機案,認定保姆張蕓的行為構成盜竊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2萬元。保姆表示,沒想到僱主的手機價值6萬多元。

  宣判後,被告人張蕓不服,提出上訴。鄭州中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鄭州中院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鄭州市管城區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二審刑事裁定書已于7月1日送達被告人張蕓。

  鄭州中院趙永純副院長接受採訪時説,一審原判在以下方面認定事實不清:被告人對所盜竊的手機價值是否存在重大認識錯誤問題,一審未充分調查、質證;涉案手機的價值鑒定問題,對該案的準確處理起著重要作用,一審對此未充分質證,有必要重新質證;對被告人是否構成自首問題,一審未充分調查質證。以上問題,對準確認定該案事實、正確量刑均有重要影響,依法發回原審法院進一步審理查明。(據大河報、北京晚報報道)

  事件回放

  偷僱主手機抵工資

  保姆被判10年

  “要是他把我的工資及時給了,我還會把這個手機拿回來還他的。”保姆張蕓(化名)聲稱不滿僱主欠薪,就偷了僱主一部“不起眼”的翻蓋手機。主人報警後,她傻眼了:“真沒想到那款手機(見圖)恁貴,值6萬多。”6月27日,鄭州管城法院審結這起保姆盜竊僱主手機案,認定保姆張蕓的行為構成盜竊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2萬元。

  2011年10月,經熟人介紹,今年48歲的張蕓來到鄭州蘇先生家做保姆。同年12月2日7時許,張蕓發現門口鞋櫃上放有一部銀灰色翻蓋手機:“我一想,幹了40多天的活了,一直不給我工資,一生氣就拿到廚房微波爐的夾縫裏藏了起來,準備回頭自己用。”

  次日10時許,蘇先生找不到手機便問張蕓,張蕓稱未見,並趁下樓挖蘿蔔時,將手機放在塑料袋裏埋在蘿蔔坑裏。

  妻子提醒蘇先生説,張蕓嫌疑最大:“保姆曾説,她受委屈,不想幹了。”於是,蘇先生報警了。民警翻看了小區的監控錄像,在蘿蔔坑裏提取到被盜手機。

  據蘇先生説,這部諾基亞VERTU奢侈手機是他花6.8萬元買的,還有發票。

  “我不知道手機有那麼貴!”庭審時,張蕓説,“他欠我工錢沒給,我想著這手機也就一兩千塊錢,正好抵我工錢了。”

  張蕓辯護人也稱,張蕓是一名農村婦女,係文盲,不懂法。被害人拖欠工資在先,才導致張蕓偷手機抵工錢。希望法庭根據張蕓的具體情況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行為,認定其為自首。

  主審法官邢藝偉稱,公安機關將張蕓作為犯罪嫌疑人進行傳喚時,張蕓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張蕓的行為構不成自首,故對辯護人上述辯護意見,法院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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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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