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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是否存在引起的爭議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3日 13: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山西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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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回顧:2011年秋,在某保險公司工作的李某、韓某、孫某等六人到山西省勞動保障監察總隊投訴該公司長期不和他們訂立勞動合同,長期不與他們繳納除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以外應繳的其他社會保險費用等。六人認為該公司侵犯了他們的合法權益。

  處理結果:經過山西省勞動保障監察總隊的詳細調查發現,李某、韓某等六人先後在該保險公司個險部、團險部從事銷售人員的具體業務。自2004年後,他們一直按照該公司團險部銷售人員管理辦法拓展保險業務,並從該公司按銷售拓展業務情況領取相應的手續費和銷售隊伍發展費用至今。由於他們雙方在勞動關係或保險代理合同關係的認定上存在較大爭議,且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都自相矛盾,故無法從中判定其勞動關係。

  根據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五項規定,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隨後,山西省勞動保障監察總隊監察員通過電話分別致電韓某、李某,告知他們與該公司在確認勞動關係或保險代理關繫上存在較大爭議,建議他們按照《勞動合同法》有關勞動關係爭議的程序,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通過勞動爭議仲裁渠道維護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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