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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未續合同被判支付雙倍工資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3日 07: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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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用人單位因在勞動合同到期後與勞動者繼續保留用工關係卻沒有續訂書面勞動合同,被判支付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

  烏魯木齊市某果品公司于2009年4月8日與劉某簽訂勞動合同,確認劉某于2008年11月1日到該公司工作,合同終止期限為2009年12月31日。2010年3月24日劉某因病住院,同年5月26日病假期滿後回單位上班。

  2010年6月11日,劉某因不同意變更工作,與某果品公司解除了勞動關係。後劉某向烏魯木齊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某果品公司支付包括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9日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仲裁委駁回了劉某的請求。劉某不服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2009年12月31日合同期滿後,劉某仍在某果品公司處工作,某果品公司未表示異議,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故對劉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劉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烏魯木齊中院二審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是針對未續簽勞動合同發生糾紛時如何確定勞動關係而制定的,其出發點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利益,“視為”是對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雙方事實勞動關係的認定,但並不是認定雙方已經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某果品公司應支付劉某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9日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共計7710元。(王宏陳思英)

  -法官提醒-

  用工單位要及時續簽合同

  二審法官説,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可見只要存在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即負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義務,不因在某個階段曾訂立過勞動合同而免除後續的簽訂義務,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熱詞:

  • 用人單位
  • 劉某
  • 合同終止
  • 支付勞動者
  • 2010年
  • 合同期滿
  • 果品公司
  • 2009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 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