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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延長勞動合同超半年視為續簽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3日 09: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鄭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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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單位不得侮辱體罰勞動者,無故拖延續簽合同超六個月將“自動續簽”,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要依法支付賠償金……昨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二次審議了《鄭州市勞動用工條例(草案)》,修改後的《條例(草案)》更加詳細地規範了勞動用工行為。

  暴力強迫勞動依法追究責任

  《條例(草案)》新增了以下規定: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損害。用人單位有以上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延長合同超半年應重新訂立

  《條例(草案)》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延長勞動合同期限,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累計超過六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自六個月屆滿之日起與勞動者重新訂立勞動合同。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累計超過六個月未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的,視為已訂立下一個勞動合同。法律、法規規定勞動合同期限應當延續的情形除外。

  薪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

  《條例(草案)》對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及加班補助等問題做了更為具體的規定。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安排非全日制勞動者每週工作時間累計超過24小時的,應當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按照下列原則確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約定的工資標準;雙方雖有約定,但約定的工資標準低於集體合同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執行;勞動合同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加班當月前十二個月提供正常勞動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實際工作時間未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勞動者本人實際提供正常勞動的月平均工資計算;無法確定勞動者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又訊 昨日,會議還分組審議了《鄭州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草案)》。經過對我市現行有效的61件地方性法規進行清理,發現與行政強制法規定不一致,需修改的行政強制規定共有8項,涉及《鄭州市兒童計劃免疫條例》、《鄭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鄭州市失業保險條例》等7件地方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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