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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驅逐外國人 10年不準入境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2日 09: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莞時間網-東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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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6月30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法律規定,外國人非工作類居留證件的有效期最短為180天,最長為5年,工作類居留證件的有效期最短為90天。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自被驅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內不準入境。

熱詞:

  • 外國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 驅逐出境
  • 全國人大常委會
  • 法律規定
  • 證件
  • 會議
  • 有效期
  • 90天
  • 第十一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