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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驅逐外國人十年不得入境(圖)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1日 09: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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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P供圖

  新華社北京6月30日電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30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法律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應當按照規定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的外國人。”介紹外國人非法就業、非法聘用外國人將被處以高額罰款。

  法律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聘用外國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國留學生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有關信息。法律對外國人“非法就業”做出明確規定,外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非法就業:未按照規定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超出工作許可限定範圍在中國境內工作的;外國留學生違反勤工助學管理規定,超出規定的崗位範圍或者時限在中國境內工作的。

  法律明確指出,介紹外國人非法就業的,對個人處每非法介紹一人五千元,總額不超過五萬元的罰款;對單位處每非法介紹一人五千元,總額不超過十萬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聘用外國人的,處每非法聘用一人一萬元,總額不超過十萬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根據該法,外國人從事與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動,或者有其他違反中國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在中國境內繼續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處限期出境。外國人違反本法規定,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處驅逐出境。公安部的處罰決定為最終決定。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自被驅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內不準入境。

  外國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産物。為解決“三非”問題,出境入境管理法主要規定了完善外國人簽證簽發制度、完善外國人停留居留管理制度、完善外國人入境出境制度,以及加大防範和打擊“三非”外國人力度的具體措施。

  外國人工作類居留證件有效期最短90天

  新華社北京6月30日電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30日審議並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外國人非工作類居留證件的有效期最短為180天,最長為5年,但是工作類居留證件的有效期最短為90天。

  在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審議的過程中,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外國人來華短期工作,期限經常在半年以下,對這類來華短期工作的外國人,按照現行管理制度可以簽發有效期短于180天的居留證件,比較符合實際情況。最終,法律規定了工作類居留證件有效期最短時限為90天。

  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外國人所持簽證註明入境後需要辦理居留證件的,應當自入境之日起30日內,向擬居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外國人居留證件。

  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外國人所持簽證註明的停留期限不超過180天的,持證人憑簽證並按照簽證註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國境內停留。需要延長簽證停留期限的,應當在簽證註明的停留期限屆滿7日前向停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按照要求提交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延長簽證停留期限,累計不得超過簽證原註明的停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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