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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向村組織攤派教師工資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1日 17: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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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濟南6月30日訊(記者李鋼)近日,省政府印發了《關於貫徹國辦發〔2012〕22號文件進一步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實施意見》,要求對農村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不得徵訂任何教輔材料;突出學生食堂的公益性,合理控制飯菜價格,不得按學期或年度向就餐學生收取餐費;嚴禁以贊助、捐助的名義向村級組織攤派教師工資和活動經費。

  意見規定,面向農民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收取,嚴禁向農民“搭車”收費或攤派各種費用。嚴格執行涉農收費文件“審核制”,防止出臺加重農民負擔的政策文件;全面推進涉農收費和價格“公示制”,及時更新公示內容、創新公示形式,提高收費透明度。

  其中對教育收費,意見規定,對農村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不得徵訂任何教輔材料;突出學生食堂的公益性,合理控制飯菜價格,不得按學期或年度向就餐學生收取餐費;嚴禁以贊助、捐助的名義向村級組織攤派教師工資和活動經費。對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生育子女的農民,除依法徵收社會撫養費外,嚴禁收取其他費用。

  意見同時要求,要紮實落實各項強農惠農富農政策。嚴格落實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20%用於村級的政策。對農民的各種補貼補償款,不得抵扣和代繳其他費用,不得“搭車”收費或配售商品。堅決禁止通過截留挪用糧食直補等各項惠農補貼、代扣代繳其他費用和通過挪用侵佔村級轉移支付、徵地補償費、土地承包費等,變相增加農民負擔。

  加強對向村級組織收費事項的日常審核監管,防止亂收費和各種攤派行為。嚴禁將應由政府承擔的建設和服務費用、部門工作經費轉由村級組織承擔,嚴禁地方有關部門或單位委託村級組織向農民收取費用。嚴格執行村級組織公費訂閱報刊“限額制”,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向村級組織攤派發行報刊、圖書和音像製品等出版物,逐步加大主要黨報黨刊向村級組織免費贈閱力度。村級組織不得擅自設立項目向農民收費,嚴禁用罰款和違規收取押金、違約金等方式來管理村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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