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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工作類居留證件有效期最短90天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30日 22: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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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6月30日電(記者楊維漢、劉奕湛)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30日審議並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外國人非工作類居留證件的有效期最短為180天,最長為5年,但是工作類居留證件的有效期最短為90天。

  在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審議的過程中,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外國人來華短期工作,期限經常在半年以下,對這類來華短期工作的外國人,按照現行管理制度可以簽發有效期短于180天的居留證件,比較符合實際情況。最終,法律規定了工作類居留證件有效期最短時限為90天。

  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外國人所持簽證註明入境後需要辦理居留證件的,應當自入境之日起30日內,向擬居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外國人居留證件。

  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外國人所持簽證註明的停留期限不超過180天的,持證人憑簽證並按照簽證註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國境內停留。需要延長簽證停留期限的,應當在簽證註明的停留期限屆滿7日前向停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按照要求提交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延長簽證停留期限,累計不得超過簽證原註明的停留期限。

  此外,法律還規定了外國人在中國境內不得從事與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動,並應當在規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屆滿前離境的基本義務;增加了制定外國人在中國工作指導目錄和外國留學生勤工助學管理制度的規定,進一步完善了外國人在華工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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