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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規定遭驅逐出境外國人十年不準入境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30日 16: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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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6月30日消息: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30日表決通過出境入境管理法,法律規定外國人非工作類居留證件的有效期最短為一百八十日,最長為五年,但是工作類居留證件的有效期最短為九十日。

  該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法律規定,普通簽證的類別和簽發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應當按照規定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證件的外國人。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工作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該法就外國人在華永久居留問題規定:對中國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國境內永久居留條件的外國人,經本人申請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資格。

  法律規定,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需要,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可以限制外國人、外國機構在某些地區設立居住或者辦公場所;對已經設立的,可以限期遷離。未經批准,外國人不得進入限制外國人進入的區域。聘用外國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國留學生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有關信息。

  根據該法,外國人從事與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動,或者有其他違反中國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在中國境內繼續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處限期出境。外國人違反本法規定,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處驅逐出境。公安部的處罰決定為最終決定。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自被驅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內不準入境。

  此外,法律還就邊民往來做出規定:經國務院批准,同毗鄰國家接壤的省、自治區可以根據中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邊界管理協定制定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對兩國邊境接壤地區的居民往來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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