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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退市整理期為30個交易日 供投資者退出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8日 18: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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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6月28日電 上海證券交易所今日發佈《關於完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上交所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退市整理板實質係為投資者提供一段交易時間,作為最後的退出機會。風險警示板計劃于2013年初實施。現有的*ST、ST公司股票以及今後的退市整理公司、恢復上市公司、重新上市公司及其他重大風險公司的股票一併納入。

  多數反饋意見認為有必要設立風險警示板和退市整理板。上交所認為,對於退市整理板,鋻於其實質係為投資者提供一段交易時間,作為最後的退出機會,不具有作為獨立交易板塊存在的必要,決定採用“退市整理期”的表述。退市整理期是指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本所作出終止上市的決定後,上交所給予其30個交易日的交易時間。在此期間,公司股票進入風險警示板交易。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屆滿的次日終止上市,上交所對其予以摘牌。

  對於風險警示板,其目標是向投資者提示重大風險,可以根據風險警示的需要,對風險警示板採取必要的交易限制措施、市場監控措施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措施,對板塊內公司實施嚴格的信息披露監管。

  1、設置交易限制措施。本所可以對風險警示股票(除退市整理股票外)漲跌幅實行限制,要求投資者只能使用限價委託方式交易;規定單個賬戶的單日單只股票的累計買入數量不得超過一定數量。對於進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實施對稱的漲跌幅限制,初步考慮其漲跌幅限制為10%。

  2、增加市場監控措施。風險警示板的股票(除退市整理股票外)當日換手率達到一定比例的,初步考慮為30%,本所可以對其採取盤中停牌,直至收盤前5分鐘復牌。對於進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初步考慮不採取盤中停牌措施。

  3、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後,方可委託買入風險警示股票。本所會員單位應採取各種有效方式,向投資者揭示風險,一是當投資者委託買入風險警示股票時,應逐筆提示風險;二是應向投資者提醒已進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的剩餘交易天數。

  4、強化信息披露監管要求。上市公司的股票進入風險警示板交易的,公司應及時發佈風險提示公告,提示公司風險,披露公司是否存在應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項。

  風險警示板的相關業務和技術準備完成後,計劃于2013年初實施。現有的*ST公司股票和ST公司股票以及今後的退市整理公司、恢復上市公司、重新上市公司及其他重大風險公司的股票一併納入風險警示板進行交易。(中新網證券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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