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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證券交易所關於完善退市制度方案的答記者問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8日 17: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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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上海證券交易所有關負責人就《關於完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的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的問題。    

       一、本次完善退市制度的背景和過程是怎樣的?

  上市公司退市是證券市場的正常現象,作為證券市場的一項基礎制度,退市制度已經有十多年的實踐,退市制度在完善市場機制方面發揮出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資本市場發展改革的逐步深化,現行退市制度暴露出上市公司退市標準單一、程序冗長等弊端,未能正常發揮使經營失敗的上市公司退出市場的功能。

  另一方面,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已初步形成,市場結構和功能日趨完善,客觀上要求在多層次市場之間建立能上能下、靈活順暢的轉板機制和渠道,市場各方要求改革和完善退市制度的呼聲也越來越強烈。目前,退市制度改革的條件已經成熟,健全退市制度勢在必行。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經濟工作和金融改革的安排,必須抓緊改進和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在中國證監會的指導下,本所積極推進退市制度改革。2012年4月29日,本所對外發佈了《關於完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退市方案(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5月20日徵求意見截止後,本所根據社會各界反饋的意見,對退市制度改革方案進行了修改完善,正式發佈《關於完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以下簡稱“《退市方案》”)。

  二、《退市方案》的指導思想和特點是什麼?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資本市場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在證監會的統一指導下,本所在制定退市方案時,著眼于當前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和長遠發展需要,本著完善退市標準,明確退市程序,建立順暢的退市機制的指導思想,廣泛徵求意見,考慮並吸收了市場各方建議,對市場反響強烈的問題提出了有針對性的解決措施。《退市方案》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彌補了現行退市標準和程序的不足。現行退市制度對政府補貼等非經常性損益和補充材料期限未作明確要求,一批公司長期“停而不退”的現象突出。《退市方案》通過增加“扣非”標準和30個交易日內完成補充材料的要求,對恢復上市環節中的兩個關鍵問題作出了更加具體明確的規定。

  二是完善了退市標準。針對市場上長期存在“空殼”公司等突出問題,本次《退市方案》新增了凈資産、營業收入、非標審計意見等相關退市標準。同時,借鑒各國證券市場的通行做法,新增了股票成交量、股票收盤價兩個市場交易方面的退市標準。

  三是明確了恢復上市和重新上市條件。針對以往股市中“劣幣驅逐良幣”,“殼資源”炒作等非理性現象,本次《退市方案》在恢復上市和重新上市等環節設立了更細緻、更具體的條件,明確市場預期,遏制對績差公司股票的過度炒作。

  四是保障新舊退市制度的平穩銜接和過渡。在充分聽取市場各方意見特別是中小投資者訴求的基礎上,考慮到市場的承受能力,本次《退市方案》在新老劃斷上採取了較為穩妥的做法,以減少社會和市場各方的阻力,有助於新退市制度的平穩實施。

  三、本次徵求意見的總體情況怎樣?

  截至5月20日,本所共收到反饋郵件320余份,網絡調查問卷1157份。期間,本所還分別在上海、長沙召開了兩場退市制度徵求意見座談會,邀請了部分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機構的相關專業人員和證監會派出機構一線監管人員參加,廣泛徵集各方意見。

  總體來看,市場各方大多對《退市方案(徵求意見稿)》給予了積極評價,認為有助於完善退市制度,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同時,反饋意見也對《退市方案(徵求意見稿)》相關制度安排提出了具體意見與建議。

  四、對《退市方案(徵求意見稿)》修改的基本思路是什麼?

  徵求意見結束後,本所對《退市方案(徵求意見稿)》進行了修改完善,在方案的修改過程中堅持退市制度的市場化改革方向,合理吸收了各類市場參與主體的意見,既著眼于保護投資者的整體利益,同時也在具體制度安排上適當兼顧投資者的局部利益。在具體方案修改方面,一是堅持完善退市指標,簡化退市程序,建立順暢的退市機制;二是做好新舊制度適用的銜接安排,穩定現有投資者的合理預期;三是創新制度安排,通過引入風險警示板來加大對重大風險公司的警示力度,通過設立退市公司股份轉讓系統來滿足退市公司投資者合理的股份轉讓需求,通過建立重新上市制度為符合條件的退市公司回到集中交易市場預留空間。

  五、《退市方案》對退市指標設置作了哪些修改?

  (一)將凈資産指標的退市期間由原定2年改為3年

  從反饋郵件和座談會反映的情況來看,多數反饋意見認為,《退市方案(徵求意見稿)》中凈資産連續兩年為負的退市標準偏緊,建議將其退市期間改為3年,增加暫停上市環節,以與凈利潤、營業收入、審計意見類型等退市指標的退市環節保持一致。

  經討論,本所認為,與其他退市財務指標相比,凈資産指標的設置缺少暫停上市的環節,從制度設計的平衡來考慮,決定採納有關意見,增加凈資産指標暫停上市的環節,規定凈資産連續3年為負者應終止上市。

  (二)將營業收入指標的退市期間由原定4年改為3年

  調查問卷結果顯示,對《退市方案(徵求意見稿)》中營業收入指標的4年退市期間,認為“合理”和“不合理”的答覆意見基本各佔一半。從機構投資者的意見來看,多數意見認為主營業務收入連續4年低於1000萬元的標準過寬,建議將退市期間縮短為3年。

  經討論,本所認為,考慮到營業收入指標反映了上市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原規定的要求偏低,決定採納有關意見,改為對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的上市公司予以退市風險警示,相應地其退市期間由原定的4年改為3年。

  (三)增加因追溯重述導致凈資産為負、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的退市風險警示情形

  部分反饋意見提出,要防止上市公司通過追溯重述的方式來規避退市風險警示。

  經討論,本所認為,上市公司因追溯重述導致凈資産為負或者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通常都涉及財務會計報告前期差錯或虛假記載等原因,有必要在制度設計上從嚴要求,決定採納有關意見,增加上市公司因追溯重述導致凈資産為負、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的退市風險警示情形。

  (四)增加B股的股票交易量和股票收盤價指標

  多數反饋意見認為,《退市方案(徵求意見稿)》設置的股票交易量和股票收盤價指標合理。同時,有反饋意見提出,應考慮同時具有A、B股的上市公司的具體情況,分別設定A股和B股的相關指標。

  經討論,本所認為,有必要根據A、B股公司不同的情況予以分別確定相關市場交易指標,避免制度空白,決定採納有關意見,規定:(1)在本所僅發行B股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出現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量低於100萬股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於股票面值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2)對於既發行A股也發行B股的本所上市公司,如其股票交易量或者股票收盤價同時觸及A股上市公司和B股上市公司的退市標準,公司股票應終止上市。

  六、《退市方案》對恢復上市的申請條件作了哪些修改?

  調查問卷及座談會的不少反饋意見認為,《退市方案(徵求意見稿)》僅規定了暫停上市公司申請恢復上市時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應為正數,沒有考慮到多項退市指標的相關性。有意見建議應綜合考慮各項退市指標。

  經討論,本所認為,已暫停上市公司申請恢復上市,應至少消除可能導致其退市風險警示的各種風險狀態,避免已暫停公司剛恢復上市很快又觸及退市風險警示或者暫停上市標準。基於此,決定採納有關意見,適度提高已暫停上市公司恢復上市的條件,要求本所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凈利潤、凈資産、營業收入或者審計意見類型觸及規定的標準被暫停上市後,公司申請恢復上市應符合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凈利潤均為正值、凈資産為正值、營業收入不低於1000萬元、財務會計報告未被出具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者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等條件。同時,本所對申請恢復上市的公司也提出了持續經營能力、公司治理、規範運作和內控等方面的要求。

  七、對風險警示板和退市整理板的設置有什麼具體安排?

  多數反饋意見認為,有必要設立風險警示板和退市整理板。

  在方案修訂中,本所認為,對於退市整理板,鋻於其實質係為投資者提供一段交易時間,作為最後的退出機會,不具有作為獨立交易板塊存在的必要,決定採用“退市整理期”的表述。退市整理期是指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本所作出終止上市的決定後,本所給予其30個交易日的交易時間。在此期間,公司股票進入風險警示板交易。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屆滿的次日終止上市,本所對其予以摘牌。

  對於風險警示板,其目標是向投資者提示重大風險,本所可以根據風險警示的需要,對風險警示板採取必要的交易限制措施、市場監控措施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措施,對板塊內公司實施嚴格的信息披露監管。

  1、設置交易限制措施。本所可以對風險警示股票(除退市整理股票外)漲跌幅實行限制,要求投資者只能使用限價委託方式交易;規定單個賬戶的單日單只股票的累計買入數量不得超過一定數量。對於進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實施對稱的漲跌幅限制,初步考慮其漲跌幅限制為10%。

  2、增加市場監控措施。風險警示板的股票(除退市整理股票外)當日換手率達到一定比例的,初步考慮為30%,本所可以對其採取盤中停牌,直至收盤前5分鐘復牌。對於進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初步考慮不採取盤中停牌措施。

  3、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後,方可委託買入風險警示股票。本所會員單位應採取各種有效方式,向投資者揭示風險,一是當投資者委託買入風險警示股票時,應逐筆提示風險;二是應向投資者提醒已進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的剩餘交易天數。

  4、強化信息披露監管要求。上市公司的股票進入風險警示板交易的,公司應及時發佈風險提示公告,提示公司風險,披露公司是否存在應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項。

  風險警示板的相關業務和技術準備完成後,計劃于2013年初實施。現有的*ST公司股票和ST公司股票以及今後的退市整理公司、恢復上市公司、重新上市公司及其他重大風險公司的股票一併納入風險警示板進行交易。

  八、對退市公司股份轉讓系統的設置作了哪些具體安排?

  多數反饋意見認為,有必要設置退市公司股份轉讓系統。

  退市公司股份轉讓系統的目標是為退市公司的投資者提供股份轉讓的場所,滿足其合理的股份轉讓需求。《退市方案》規定,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終止上市後,公司應當選擇並申請將股票轉入全國性的場外交易市場、其他符合條件的區域性場外交易市場或者本所設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份轉讓;公司不申請的,本所安排其股票在本所退市公司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份轉讓。

  本所設立退市公司股份轉讓系統,為退市公司股份轉讓和信息披露等提供相應的服務。該系統實施適應退市公司特點的股份轉讓安排,採取嚴格的股份轉讓限制措施、市場監控措施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措施,並實行必要的信息公告要求。在方案修訂中,本所對退市公司股份轉讓系統形成了初步方案:

  1、提供有限制的股份轉讓安排。本所退市公司股份轉讓系統在統一的法律法規條件下,對退市公司適用與相關市場相同的信息披露要求,實行統一的轉讓方式。

  2、採取嚴格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措施。除退市公司原有投資者外,機構投資者和符合條件的個人投資者等合格投資者方可進入退市公司股份轉讓系統參與股份轉讓。個人投資者的適當性管理標準參照融資融券業務的做法設定,須有一定年限的投資經驗和金融資産規模,並通過風險測試。本所會員單位應當與投資者臨櫃簽署委託協議與風險揭示書,並對投資者的適當性進行前端控制。

  3、明確必要的信息公告要求。退市公司應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通過公司網站、中國證監會指定的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平臺或者其他公開媒體公告其重大信息。

  九、《退市方案》對重新上市的條件做了什麼修改?

  從反饋的情況來看,大多數意見贊同建立重新上市制度,但各方對重新上市的條件存在較大分歧。

  經討論,本所認為,重新上市制度是疏通退市渠道、緩解退市壓力的重要途徑。重新上市的條件過寬,不利於有效發揮退市制度的正常功能。重新上市的條件過嚴,也不利於持續經營能力和公司治理水平顯著改善的退市公司返回集中交易市場。綜合各方市場參與者的意見,考慮參照執行恢復上市條件和借殼上市條件,從退市公司的財務狀況、持續經營能力、公司治理水平及規範運作等方面設定重新上市的條件。

  另一方面,為推動退市工作的順利進行,保障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對不配合退市相關工作的公司,本所在其終止上市後的3年內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申請。

  十、《退市方案》對新舊規則適用做了哪些銜接安排?

  調查問卷、座談會等各個渠道的反饋意見大多認為應做好新舊規則適用的銜接安排,退市制度安排應著眼于中長期,應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實現新舊制度的平穩過渡。

  經討論,本所認為,為順利實現新舊退市制度的平穩過渡,保護投資者基於原有退市制度而參與相關股票交易所形成的合理預期,決定採納有關意見,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採用新老劃斷的方法對新舊規則適用的銜接作出如下安排:

  對新規則發佈前已暫停上市的公司,其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等事項適用原規則,並按下述情形分別處理:(1)對於2012年1月1日前被暫停上市的公司,給予一定的寬限期,本所在2012年12月31日前對其股票作出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決定;(2)對於2012年被實施暫停上市的公司,如公司在發佈2012年年報後的規定期限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並被本所受理,本所將在受理其申請之日後的30個交易日內對其股票作出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決定。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補充材料的,公司應當在累計不超過30個交易日的期限內提供有關材料。公司提供補充材料的期限不計入本所作出有關決定的期限內。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12年年度報告的,本所對其股票作出終止上市的決定。

  新規則發佈後,凈資産、營業收入、審計意見類型3項新增指標的計算不溯及以前年度數據,即以2012年的年報數據為最近一年數,以2012年、2013年年報數據為最近兩年數,最近三年數和最近四年數以此向後類推。

  新規則發佈後,新增的股票成交量和股票收盤價兩項指標,自新規則施行之日起適用。

  原規則中已有規定且在新規則中繼續沿用的指標,不適用新老劃斷原則,應連續計算相關年度數據。

  新規則規定的風險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轉讓系統及重新上市制度,待本所相關業務規則和技術準備完成後實施,具體實施時間另行通知。

  十一、徵求意見中還提出了哪些關於證券市場建設的意見和建議?

  在徵求意見過程中,我們還收集到關於證券市場建設的其他意見和建議。例如,有反饋意見建議進一步加強投資者保護、健全對上市公司違法違規行為的懲治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還有反饋意見建議限制暫停上市公司的借殼重組行為以減少市場炒作題材,促進理性投資等。對此,我們將在今後修改完善相關制度時予以充分考慮,並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政策建議。

  十二、滬、深交易所的退市方案有哪些異同?

  完善退市制度是一項長期的任務。在長期的探索過程中,不同的市場結合自己的特點,在具體的制度安排上存在一定的差異,是正常的,也是有益的。

  總體而言,滬、深交易所完善退市制度的方向和思路是一致的,其總體框架和主要退市標準基本相同。同時,根據各自市場的特點,兩個交易所在風險警示和退市後續安排方面有一定的差異。在風險警示方面,滬市通過設置風險警示板以及退市風險警示的*ST標識向投資者警示風險;深市主板、中小企業板通過設置退市風險警示的*ST標識進行相關公司的風險警示。在退市後續安排方面,滬市上市公司可以選擇並申請將其股票轉入全國性的場外交易市場或者其他符合條件的區域性場外交易市場掛牌轉讓,也可以申請將其股票轉入上交所設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份轉讓;在退市後續安排方面,深市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後可以選擇全國性的場外交易市場外或者其他符合條件的區域性場外交易市場掛牌轉讓。

  十三、《退市方案》發佈之後,有哪些後續安排?

  《退市方案》發佈之後,本所將根據方案的有關內容修訂本所《股票上市規則》,制定配套的風險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轉讓系統及重新上市制度的相關業務規則,落實相關技術準備,並儘快發佈實施。

  本次退市完善方案是在現有市場和法治環境下,順應市場需要,合理吸收各方意見而制定的,貫徹了中國證監會堅定不移推進退市制度改革的精神,針對現行退市制度中指標單一、程序冗長的不足,增加了多項客觀的退市指標,明確了退市各個環節的期限和流程,建立了順暢的市場化退市機制,符合市場對本次改革的預期。同時,也應清醒地認識到,完善退市制度是一項長期的任務。隨著我國證券市場改革的深入和法治環境的變化,本所將在本次退市制度改革的基礎上,進一步總結退市實踐中的經驗和問題,凝聚共識,為進一步完善退市制度做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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