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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還未入住物業先“霸”車位 小區物業擅自劃定專用停車位遭質疑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8日 08: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青海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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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新聞網訊 6月26日,家住省城東區的李女士致電本報96369新聞熱線稱,她所住的翠雍天地小區自業主入住時起,大門旁的一塊空地上便立起一塊牌子,牌子上寫著該處屬於物業産權公司員工專用停車位,禁止其他車輛停放。“小區內公共用地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為什麼物業立塊牌子就變成了他們員工的專用停車位呢?”李女士説。

  當天早上,記者來到李女士居住的翠雍天地小區,剛進大門便看到李女士所説的那塊牌子,牌子上面的內容大致為:此處停車場屬産權公司員工專用停車場,禁止其他車輛停放。而這個所謂的專用停車場便設在緊挨小區大門右側的位置,大概能停放八輛車。

  “目前小區裏入住的住戶並不多,我們從去年年底入住時便有了這塊牌子,按理説,小區內公共用地屬於業主所有,物業怎麼可以在緊挨大門的地方設置這樣一個專用停車場而不讓業主使用?”李女士説。正在泊車的楊先生説:“小區公共用地沒經過業主同意,便在業主入住前設置這樣一個專用停車場,明顯是不合理的。”小區居民張先生沒有私家車,他説,物業佔地沒有經他們同意,小區物業不能隨便圈地停車。對小區居民的説法,記者兩次前往該小區時,均未聯絡到該小區物業部門的負責人。

  隨著省城私家車日益增多,小區內的停車位收費和劃分等事情開始引起了小區居民的關注,記者查看《物權法》相關條例了解到,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求。

  青海省輝湟律師事務所律師馬福存説,依據《物權法》規定,小區內公共場所屬業主共有。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若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可以將車位用於經營,經營獲得的收益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物業公司可以和業主約定,獲得一定的停車管理費。而像李女士所在小區的情況,該停車場應該對員工收費,收費所得應繳納業主公益基金,用於小區內公共設施的維修等。(作者:劉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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