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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擬規定地方政府不得舉債 專家學者微博熱議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7日 19: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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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27日訊(記者鄧浩)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昨天上午聽取審議了預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二審稿明確規定,“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該消息引發網上熱議。專家學者紛紛在微博上表達看法,有觀點認為,規範地方發債行為比限制更重要。

  信號:從嚴規範地方債務、防範金融風險

  審計署審計結果顯示,截至2010年底,我國地方政府性債務餘額為10.7萬億元。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率為52.25%,加上地方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或有債務,債務率為70.45%。此外,2012年和2013年將是地方債務到期的高峰,兩年到期額度合計超過3萬億元。

  對此,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李佐軍認為,應警惕允許地方政府發債的後果。現在有一種觀點認為,地方政府可以作為發債主體,事實上,也確有一些地方政府在巨大債務壓力下變相發債,這需要引起警惕。因為我國地方政府並非完整的責任主體,地方官員有任期,缺乏長遠眼光,若允許其發債,很可能出現竭澤而漁的情況,最後兜底的是老百姓。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劉劍文強調説,這一調整反映出中國對當前地方政府超過十萬多億元債務的管理態度。在歐債危機持續蔓延,全球經濟前景依然不明朗的情況下,此舉傳遞出中國準備從嚴規範地方債務、防範金融風險的重要信號。目前完全放開地方自主發債的政策和機制都不成熟。從修正案草案公佈的內容看,關閉地方政府自行發債的“閘門”,表明了決策層對這一問題的謹慎態度。

  劉劍文表示,當前放開地方發債要慎重,既要考慮合理公平的問題,又要考慮風險問題,要嚴格規範地方融資平臺管理。並進一步解釋稱,對於地方融資平臺,不能是放鬆,而是要加強管理,不能打法律的擦邊球,凡是地方收入都應該納入財政預算受到監督。

  亞太城市發展研究會政策研究中心主任謝逸楓指出,無論是現行預算法還是一審稿和二審草案,實際上都沒有對地方發債有實質性的放鬆,一審稿對地方債雖然有“限額管理”的條款,但等於將地方政府發債的“生殺權”交由國務院,地方政府從來都沒有自主權。

  觀點:規範地方發債行為比限制更重要

  全國政協委員,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則認為,二次審議的預算法修正案草案,明確地方政府不能舉債,退回老法表述,沒有體現立法應規範與服務現實的實質要求。他強調説,地方債“開前門”登堂入室陽光融資勢在必行,這樣才有利於消解天文數字隱性債的發生機制和有效防範風險。

  人民大學經濟研究所所長毛振華表示,地方政府債務已有一定存量,規範發債行為比限制發債更重要。

  中央黨校國際戰略研究所副所長周天勇表示,不讓地方借債不對。他認為,正確的辦法是,給地方政府一個合法的渠道,一般性預算和建設型預算真正分開,還本付息列入財政一般性科目。發行政府債券,讓評級公司、代發銀行和市場投資者去用腳投票,選擇政府能不能發行。另外,上級財政部門可以嚴格監督還本付息能力和借債規模。還有同級人大,也要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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