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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擬修法為基金業創新打開空間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6日 19: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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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6月26日電(記者趙曉輝、韓潔)26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適當放寬了有關基金投資、運作的管制,增加了理事會型和無限責任型兩種新的基金組織形式,為基金行業的創新發展打開了空間。

  草案明確,公開募集基金,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註冊。未經註冊,不得公開或者變相公開募集基金。

  “這一條款意味著基金募集申請將由目前的核準制改為註冊制,基金産品的行政審批權進一步放開。”中國銀河證券基金研究中心總經理胡立峰説。

  同時,草案修改了基金投資範圍的,明確基金財産應當用於下列投資,包括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草案修改增加“及其衍生品種”,這為基金投資于貨幣市場和股指期貨等提供了依據,意味著未來基金投資範圍有望擴大。

  現行基金法規定的契約型基金組織形式運作機制靈活、決策效率高,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為常設機構,難以對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的監督和制約,投資者權益保護力度不足。越來越多的專家學者及市場人士呼籲比照公司等治理機制,豐富基金組織形式,強化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督約束。

  為此,草案在基金組織形式上進行創新,增加了理事會型與無限責任型兩種新的基金組織形式,給投資者提供更多選擇。這兩類基金在契約型基金的基礎上,通過增加理事會這種常設機構、增加基金管理人或與其有控制關係的機構承擔無限責任的方式,強化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督,完善了基金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此外,草案還對基金服務機構專設一章予以規範,這些機構包括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機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估值服務機構、基金投資顧問機構、基金評價機構、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機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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