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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內預期:私募基金納入監管、放鬆行業管制、強化監管措施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今日起至30日在京舉行,會議將首次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下稱《基金法》)修訂草案。業內預期,私募基金監管、放鬆行業管制、強化監管措施將是此次修法的三大看點。
《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分十二章一百零三條,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額交易、申購贖回、信息披露、合同變更終止及財産清算、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監管及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詳細規定,並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近年來,我國基金業快速發展壯大,行業生態、投資者群體、經營規範程度等方面均發生顯著變化,有必要對已實施8年多的《基金法》進行修訂,為基金行業下一個階段的發展提供更好的基本法律環境。”資深專家表示。
業內預期,此次修法將有三大看點:
一是私募基金納入監管。包括私募基金範疇的界定,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業務範圍,私募基金的監督管理及法律責任等一系列問題都可能會在新修訂的《基金法》中予以明確。
二是放鬆基金行業管制。在基金行業發展初期,為保證穩起步、規範發展,《基金法》提出了較為嚴格的要求,預計此次修訂將從基本法律體系層面放鬆行業管制,給予基金行業自主發展、業務創新的空間。
三是強化監管措施,保護持有人利益。近年來,“放鬆管制、加強監管”一直是證監部門規範公募基金行業發展的基礎思路,當前基金業生態發生眾多變化,預計此次修法將在原《基金法》基礎上,針對這些變化新增部分條款,以強化監管、保護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法》修訂草案首次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被業內視為此次修法過程中一大標誌性事件,但法律專家表示,從此次審議到《基金法》修訂草案通過實施還需要經過一系列程序。
據專家介紹,一般而言,證券金融領域的立法、修法,其草案首先須經全國人大財經委審議,提出專業方面的修改意見;而後經全國人大法工委審議,在法律條款等方面提出修改意見;之後,遞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而全國人大常委會層面的審議通常有三次,即業內所稱“三讀”。此次上會,即為《基金法》修訂草案的“一讀”程序。記者 馬婧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