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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改商”違法所得將沒收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6日 15: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聞中心-中國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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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改變建築物使用性質將負法律責任。昨日上午,在合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33次會議上,《合肥市城鄉規劃條例(草案)》提請審議。

  草案規定,如果要修改容積率、建築高度、建築密度、綠地率等用地指標,不僅要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徵求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必要時應當組織聽證。

  草案還加強了對臨時建築的管理,要求臨時建設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臨時建設工程使用期限屆滿或因國家、省重點建設項目需要提前拆除的,應當及時拆除。同時,臨時建築物不得轉讓、出租、抵押或者擅自改變使用性質。

  草案還特別提出了擅自改變建築物使用性質的法律責任。明確“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使用性質,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的,每逾期一日按改變使用性質部分的建築面積處以每平方米50元的罰款。”(市場星報──記者 俞寶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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