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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被判賠6萬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6日 04:1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清遠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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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遠日報訊(記者卓小疇 通訊員唐紅娟 陶學和)貨車因操作不當,撞上了路邊的民房。近日,連山法院在審理該宗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時,依法判決貨車司機賠償事主6.36萬元。2011年10月30日上午,蔣某駕駛號牌為粵RZ0**3的重型自卸貨車,自西向東方向行駛至連山縣福堂鎮豐慶路段時,因不確保安全行駛,車輛右前車廂撞到莫某的房屋,造成房屋受損。經交警認定,蔣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後,雙方當事人出具了兩份不同的鑒定報告,對被撞損的房屋進行價格鑒定。莫某委託連山縣價格認證中心進行損失價格鑒定,鑒定房屋的損失價格為6.36萬元。蔣某的保險公司則委託佛山市某鑒定公司對房屋進行鑒定,認為該破損尚不顯著影響構件承載能力,可採取修繕措施進行恢復,鑒定房屋的損失價格為742元。

  兩份鑒定報告的價格相差很大,究竟哪一份才具有效力呢?雙方各有各的説法。保險公司認為,莫某的鑒定結論是由沒有資質的人員做出,對鑒定報告的真實性、有效性、合理性均有異議。莫某對保險公司的鑒定結果並不認同。他認為,保險公司自行委託鑒定,程序不合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沒有鑒定資格證明;沒有原件核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2011年度沒有年檢。且其評估、鑒定費用是保險公司自行委託産生的。

  法院經審理認為,連山縣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鑒定結論,是在雙方當事人和保險公司派員會同鑒定人,一起到事故現場進行鑒定的。鑒定是由莫某委託、蔣某同意,且保險公司沒有提出異議的前提下進行的,程序合法。同時,該中心和鑒定人均具備鑒定資格,符合法律規定。佛山市某鑒定公司出具的價格鑒定書,是保險公司自行委託鑒定,且沒有提供該公司及鑒定人的鑒定資格證明,且價格鑒定書存在嚴重瑕疵,法院不予採信。最終,法院以連山縣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鑒定結論為準,判決蔣某及保險公司賠償莫某各種損失共6.3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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