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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提貨收保管費?罰!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6日 03: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汕頭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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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張琳楠)貨物到達目的地後,如不在指定期限內提貨,則要向貨運公司繳納保管費,方可拿走貨物——貨運公司如此“坐地漲價”,還辯稱是“行規”。近日,一家違法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貨運公司被工商部門查獲。

  5月21日,金平區工商局大華工商所對轄區內某貨運有限公司依法進行檢查時,該貨運公司辦公桌上擺放著的一些《物流托運單》引起了執法人員的警覺。只見物流托運單背面的“托運合同”第七項條款寫著:“提貨期限:貨物到達目的地後,收貨人應當自接到提貨通知之日起3日內將貨提走,逾期提貨的,每逾一天按運費的5%收取保管費用;超過30天無人認領貨物的,承運人有權按無主貨物處理”。這樣的條款內容顯然涉嫌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大華工商所迅速立案進行深入調查。經查,貨運公司于2012年3月份開始,借鑒他人的物流合同,制定上述13項合同條款內容,並委託他人為其印製在《物流托運單》背面。至被查獲止,貨運公司已使用兩張托運單,收取運費239元。

  在案件調查過程中,貨運公司老闆辯稱這樣的條款內容在貨運行業中是“行規”,大家這麼做,他也跟著這麼做。執法人員向其宣傳《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指明這是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並依法對貨運公司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據了解,近段時間,金平區工商局把查處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案件,作為打擊欺行霸市的突破口,根據轄區行業分佈特點,于本月起開展集中整治,重點查處貨運、餐飲、醫藥等行業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等違法行為。截至6月15日,已立案查處35宗,其中貨運行業33宗、藥店1宗、飲食1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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