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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無單放貨案件的啟示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8日 11: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惠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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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調查,惠州很多出口企業採取自控提單的方式進行交易,先行安排出貨,待收到買家全額貨款後再把正本提單交給買家或者通知貨代放貨,認為這是一種非常安全的交易方式。那真相是否如此呢?今天,我們就從一宗無單放貨的案件,一探該類操作方式的風險。

  一、案情回顧

  2011年3月,惠州某紡織企業向南非客戶出貨50萬美元,貨物印有買家商標,FOB術語,約定貨物到港7天后買家付款贖單。為了有效控制貨權,該企業使用了“無記名提單”,自行控制單據並擬在買方全額支付貨款後才將提單正本交予買方提貨。4月上旬,貨物到港,買家卻以市場銷售不理想為由,拒絕付款贖單。該企業投保了信用保險,因此即時向中國信保做了報案處理。

  經中國信保核查,惠州企業才發現自己手上的“無記名提單”其實是貨代提單,船東提單由買方貨代實際掌握,且船東提單的收貨人被註明為買方。根據南非海關政策,在此情況下,如企業希望取回或轉賣貨物,需獲得買方的棄貨聲明才行。而該批貨物因為印了買家商標,在未經買家同意下又不能隨意轉賣。正當企業選擇與買家協商解決之時,企業驚訝地獲悉買家已經全額提走了貨物!

  面對此變化,中國信保立即採取行動,一方面以買家實際收貨為由,要求買家承擔付款責任,另一方面則指導惠州企業向其貨代施壓,要求貨代承擔無單放貨的責任。最終,買家分期償還了全部欠款。

  二、案件啟示

  從上述案件可以發現,雖然惠州企業做了風險控制,但是仍然難以防範拒收風險,而無記名提單也沒有起到保障貨權的作用。那麼,在國際貿易中,應該注意哪些環節以保障自身權益呢?

  1、事先了解出口國的海關政策。在本案中,南非港口的海關政策約定,如果將貨物轉賣給第三方或退運,必須由原收貨人出示棄貨證明,這一規定對惠州企業形成了很大障礙。因此,事前熟悉清關規則是非常必要的。

  2、關注FOB貿易術語風險。FOB項下,由買方來指定貨代,貨代出於與買方長期的合作關係及運費的需求,一般會聽從買方的指示,同時考慮到海運費的承擔和滯港費用的增加,貨代更願意在買方支付運費和出示保函的情況下將貨物放給買方。在某些國家,貨運代理人或者承運人只需證明自己已經核查過買方的身份,即可在記名提單項下對於無單放貨免責。個別情況如本案項下,甚至不記名提單也存在貨代無單放貨的風險。因此,FOB項下的無單放貨風險極高,而貨代通常無力償還債務,建議企業選擇其他貿易術語,如CIF。

  3、找準責任人,有的施壓。在本案中,惠州企業財貨兩失,責任人有貨代和買家兩方。第一,貨代向惠州企業簽發的為不記名貨代提單,該提單就是一份運輸合同,對貨代具有法律約束力。即貨代必須見正本貨代提單才可以將船東提單交付給買方進而由買方憑單提取貨物,否則,貨代需對惠州企業承擔違約責任。第二,買方提取了貨物,且有充分證據顯示買方已接受出口企業的産品,因此買方有付款責任。本案中,中國信保和惠州企業就是找準法律依據,找對責任人,通過積極向貨代和買家追償,最終才解決了問題。

  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廣東分公司惠州辦事處

  地 址:惠州市江北雲山西路雙子星國際商務大廈A座18樓

  電 話:0752-2866581

  傳 真:0752-2866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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