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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碾壓”何時休?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0日 09: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千龍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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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中午12:50許,浦東新區惠南鎮宣黃公路南園路路口上演一幕慘劇,一輛攪拌車與一輛自行車相撞,騎車男子當場死亡。據目擊者介紹,事發時,攪拌車正沿宣黃公路由西向東行駛,不慎撞倒了一輛自行車並將其拖帶出去4、5米遠,騎車男子頭部遭嚴重碾壓,傷勢嚴重。待120趕赴現場後,確認了騎自行車男子已不幸死亡。(見6月19日的東方網)

  撞倒了人,不予以施救,反而開車碾壓。這到底是司機道德的缺失,還是現行法律的缺陷?從以往的實例來看,多半可能是因“撞傷不如撞死”的“潛規則”在作怪。

  為了達到“撞傷不如撞死”的目的,肇事司機麻木不仁地對傷者進行反復碾壓,不外乎是為了減輕和逃避自己應該承擔的民事責任。因為把人撞傷了,根據我國的人身傷害賠償制度,按照醫療費、殘疾補助金以及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算下來,往往要比撞死人多賠好幾倍,甚至有的是無底洞。這種撞死與撞傷的賠償上的“剪刀差”,逼迫一些司機在趨利思維驅動下自然會“兩害相較取其輕”,從而導致反復碾壓悲劇上演。江蘇新沂一名3歲半男童在小區裏玩耍時被一輛寶馬車反復碾壓4次致死;四川瀘縣一輛貨車撞倒一名放學回家的5歲小孩後來回碾壓致死。等等這些接二連三發生的“撞傷不如撞死”慘劇,一次次引發我們對現行法律法規制度的冷靜考量。畢竟,“壞制度能使人變成魔鬼”,早已成了一些司機喪盡天良、人性泯滅的藉口。

  值得一提的是,“撞傷不如撞死”事件頻發在“良法”誕生之後,其背後的權力尋租更耐人尋味。交通案件從程序上看是警方偵查取證——檢察院公訴——法院審判,警方如何取證便成為交通案件的關鍵。於是,一些“撞傷不如撞死”的司機習慣利用權與錢打通關節,逃避司法制裁。如“寶馬碾死男童”事件後,警方在未作充分調查的情況下,就認同司機非故意,偏袒殺手司機,難道説其背後就沒有司法腐敗?殊不知,“撞傷不如撞死”,得不到公正的司法判決,致使反復碾壓的何止是生命?還有法律的公正與威嚴。特別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完善後,故意撞死人者,可判處死刑。可是,真正被判死刑的司機,你聽説過嗎?如此打“法律白條”,以致“撞死不會死”的心態更肆無忌憚。對此,難怪契訶夫小説《花匠頭目的故事》中的那個法官“納悶”:“我不能設想,世界上居然有人敢於殺害我們的朋友……人不能墮落得這麼深!”寫到這裡,我不禁要問:“故意碾壓”,到底何時休?(呂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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