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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犯案未滿16歲 檢方"排除合理懷疑"建議撤案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0日 09: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百度新聞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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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盧金增 通訊員高忠祥 鄧華波) 6月15日,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公安機關根據該區檢察院的建議,依法對不滿刑事責任年齡的犯罪嫌疑人李亮(化名)作撤案處理。

  修改後的刑訴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李亮先後盜竊兩次,盜竊數額1萬餘元,公安機關提供的戶籍信息證實,李亮作案時剛滿16周歲。因為當地戶籍登記不嚴格、年齡改動情況多發,辦案檢察官在訊問李亮時側重了年齡問題,李亮稱自己不滿16周歲,其戶口本上的母親其實是其養母,他的生母在平原縣老家。

  由於對李亮的辯解不能排除合理的懷疑,檢察官找到了李亮的養母,證實了其收養李亮的事實以及戶口後補的情況;找到李亮的生母及村委會主任張某了解情況後,證實了李亮被送養的事實;到醫院調取了李亮的出生資料,證實李亮是1996年7月24日出生。檢察官對蒐集的資料進行分析後,建議公安機關對李亮和其生母做DNA鑒定,證實了二人的母子關係。鋻於李亮作案時年齡不滿16周歲,未達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應受到刑事追究,德城區檢察院依法建議公安機關撤案,公安機關依法採納了檢察建議,撤銷了案件。

  德城區檢察院嘗試探索適用修改後的刑訴法中“排除合理懷疑”的規定辦理公訴案件,已辦理5起相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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